施行日期:2 0 1 0 年 8 月 1 日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必须采取节能设计,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应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0.1 热惰性指标(D) index of thermal inertia
表征围护结构抵御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各构造层材料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之和。
2.0.2 典型气象年(TMY) typical meteorological year
以近1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一年各月接近10年的平均值作为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不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
2.0.3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参照建筑是一栋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假想建筑。作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时,与设计建筑相对应的,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比较对象。
3 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
3.0.1 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18℃;
2 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3.0.2 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26℃;
2 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4 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0.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0.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
4.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建筑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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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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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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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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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体形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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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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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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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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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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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热系数K[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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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惰性指标D≤2.5
|
热惰性指标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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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形系数≤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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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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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1.0
|
外墙
|
1.0
|
1.5
|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 楼板
|
1.5
|
||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
2.0
|
||
户门
|
3.0(通往封闭空间)
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
||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
应符合本标准表4.0.5-1、表4.0.5-2的规定
|
||
体形系数>0.40
|
屋面
|
0.5
|
0.6
|
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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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
1.0
|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1.0
|
||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
2.0
|
||
户门
|
3.0(通往封闭空间)
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
||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
应符合本标准表4.0.5-1、表4.0.5-2的规定
|
朝向
|
窗墙面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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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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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
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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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
南
|
0.45
|
每套房间允许一个房间(不分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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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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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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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墙面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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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热系数K[W/(㎡·K)]
|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Cw
(东、西向/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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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形系数≤0.40
|
窗墙面积比≤0.20
|
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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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窗墙面积比≤0.30
|
4.0
|
——/——
|
|
0.30窗墙面积比≤0.40
|
3.2
|
夏季≤0.40/夏季≤0.45
|
|
0.40窗墙面积比≤0.45
|
2.8
|
夏季≤0.35/夏季≤0.40
|
|
0.45窗墙面积比≤0.60
|
2.5
|
东、西、南向设置外遮阳
夏季≤0.25 冬季≥0.60
|
|
体形系数>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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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墙面积比≤0.20
|
4.0
|
——/——
|
0.20<窗墙面积比≤0.30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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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30窗墙面积比≤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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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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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0.40/夏季≤0.45
|
|
0.40窗墙面积比≤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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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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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0.35/夏季≤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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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窗墙面积比≤0.6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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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南向设置外遮阳
夏季≤0.25 冬季≥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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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梯间、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1 建筑物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确定。
2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 当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满足本标准表4.0.4的限值要求,但热惰性指标D≤2.0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第5.1.1条来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
4 当砖、混凝土等重质材料构成的墙、屋面的面密度ρ≥200kg/㎡时,可不计算热惰性指标,直接认定外墙、屋面的热惰性指标满足要求。
5 楼板的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
6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轴距离)计算。
7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SC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FK——窗框的面积;
FC——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其他框材的窗按相近原则取值;
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1 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本标准表4.0.5—2中的相应值小10%;
2 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1 应稳定牢固,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2 室外机的换热器应通风良好,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应避免气流短路;
3 应便于室外机的维护;
4 应尽量减小对周围环境的热影响和噪声影响。
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5.0.1 当设计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0.3、第4.0.4和第4.0.5条中的各项规定时,应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5.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应以建筑物在本标准第5.0.6条规定的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和空调耗电量之和为判据。
5.0.3 设计建筑在规定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耗电量和空调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参照建筑在同样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耗电量和空调耗电量之和。
5.0.4 参照建筑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朝向以及平面划分均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 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超过本标准表4.0.3的规定时,应按同一比例将参照建筑每个开间外墙和屋面的面积分为传热面积和绝热面积两部分,并应使得参照建筑外围护的所有传热面积之和除以参照建筑的体积等于本标准表4.0.3中对应的体形系数限值;
3 参照建筑外墙的开窗位置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某个开间的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大于本标准表4.0.5—1的规定时,应缩小该开间的窗面积,并应使得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符合本标准表4.0.5—1的规定;当某个开间的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小于本标准表4.0.5—1的规定时,该开间的窗面积不应作调整;
4 参照建筑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应取本标准表4.0.4中对应的限值,外窗的传热系数应取本标准表
4.0.5中另才应的限值。
5.0.5 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并应采用同一版本计算软件。
5.0.6 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栋建筑每套住宅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应全天为18℃,夏季应全天为26℃;
2 采暖计算期应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空调计算期应为当年6月15日至8月31日;
3 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采用典型气象年;
4 采暖和空调时,换气次数应为1.0次/h;
5 采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制冷时额定能效比应取2.3,采暖时额定能效比应取1.9;
6 室内得热平均强度应取4.3W/㎡。
6 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6.0.1 居住建筑采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及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综合考虑确定。
6.0.2 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必须设置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设施。
6.0.3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6.0.4 居住建筑进行夏季空调、冬季采暖,宜采用下列方式:
1 电驱动的热泵型空调器(机组);
2 燃气、蒸汽或热水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
3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方式;
4 燃气(油、其他燃料)的采暖炉采暖等。
6.0.5 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达到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2006中的第2级。
6.0.6 当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值;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1PLV(C))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21454—2008中规定的第3级。
6.0.7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6.0.8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宜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即能效等级2级)。
6.0.9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鼓励居住建筑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在居住建筑小区采用热、电、冷联产技术。
6.0.10 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厨房、卫生间应安装局部机械排风装置。对采用采暖、空调设备的居住建筑,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
附录A 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A.0.1 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面积的总和计算。
A.0.2 建筑体积应按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围成的体积计算。
A.0.3 建筑物外表面积应按墙面面积、屋顶面积和下表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面积的总和计算。
附录B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