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2 0 1 3 年 0 4 月 0 1 日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夏热冬暖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 3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暖通空调和照明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舒适的前提下,将建筑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使用适宜技术。
1.0.5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 overall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用以评价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系数,其值为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2.0.2 建筑外遮阳系数 outside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在相同太阳辐射条件下,有建筑外遮阳的窗口(洞口)所受到的太阳辐射照度的平均值与该窗口(洞口)没有建筑外遮阳时受到的太阳辐射照度的平均值之比。
2.0.3 挑出系数 outstretch coefficient
建筑外遮阳构件的挑出长度与窗高(宽)之比,挑出长度系指窗外表面距水平(垂直)建筑外遮阳构件端部的距离。
2.0.4 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 window to wall ratio
窗(含阳台门)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房间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2.0.5 平均窗墙面积比 mean of 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物地上居住部分外墙面上的窗及阳台门(含露台、晒台等出入口)的洞口总面积与建筑物地上居住部分外墙立面的总面积之比。
2.0.6 房间窗地面积比 window to floor ratio
所在房间外墙面上的门窗洞口的总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2.0.7 平均窗地面积比 mean of window to floor ratio
建筑物地上居住部分外墙面上的门窗洞口的总面积与地上居住部分总建筑面积之比。
2.0.8 对比评定法 custom budget method
将所设计建筑物的空调采暖能耗和相应参照建筑物的空调采暖能耗作对比,根据对比的结果来判定所设计的建筑物是否符合节能要求。
2.0.9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采用对比评定法时作为比较对象的一栋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假想建筑。
2.0.10 空调采暖年耗电量 annual cooling and heat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按照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和采暖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2.0.11 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 annual cooling and heat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factor
实施对比评定法时需要计算的一个空调采暖能耗无量纲指数,其值与空调采暖年耗电量相对应。
2.0.12 通风开口面积 ventilation area
外围护结构上自然风气流通过开口的面积。用于进风者为进风开口面积,用于出风者为出风开口面积。
2.0.13 通风路径 ventilation path
自然通风气流经房间的进风开口进入,穿越房门、户内(外)公用空间及其出风开口至室外时可能经过的路线。
3 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指标
图3.0.1 夏热冬暖地区气候分布图
1 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26℃;
2 计算换气次数:1.0次/h。
3.0.3 北区冬季采暖室内设计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16℃;
2 计算换气次数:1.0次/h。
4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4.0.1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0.2 居住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4.0.3 北区内,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35,塔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4.0.4 各朝向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5 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4.0.6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7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7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4.0.7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屋顶
|
外墙
|
0.4<K≤0.9,
D≥2.5
K≤0.4
|
2.0<K≤2.5,D≥3.0或1.5<K≤2.0,D≥2.8
或0.7<K≤1.5,D≥2.5
K≤0.7
|
外墙平均指标
|
外窗平均传热系数K[W/㎡·K]
|
外窗加权平均综合遮阳系数Sw
|
|||
平均窗地面积比
CMF≤0.25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CMW≤0.25
|
平均窗地面积比
0.25<CMF≤0.30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25<CMW≤0.30
|
平均窗地面积比
0.30<CMF≤0.35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30<CMW≤0.35
|
平均窗地面积比
0.35<CMF≤0.40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35<CMW≤0.40
|
||
K≤2.0
D≥2.8
|
4.0
|
≤0.3
|
≤0.2
|
—
|
—
|
3.5
|
≤0.5
|
≤0.3
|
≤0.2
|
—
|
|
3.0
|
≤0.7
|
≤0.5
|
≤0.4
|
≤0.3
|
|
2.5
|
≤0.8
|
≤0.6
|
≤0.6
|
≤0.4
|
|
K≤1.5
D≥2.5
|
6.0
|
≤0.6
|
≤0.3
|
—
|
—
|
5.5
|
≤0.8
|
≤0.4
|
—
|
—
|
|
5.0
|
≤0.9
|
≤0.6
|
≤0.3
|
—
|
|
4.5
|
≤0.9
|
≤0.7
|
≤0.5
|
≤0.2
|
|
K≤1.5
D≥2.5
|
4.0
|
≤0.9
|
≤0.8
|
≤0.6
|
≤0.4
|
3.5
|
≤0.9
|
≤0.9
|
≤0.7
|
≤0.5
|
|
3.0
|
≤0.9
|
≤0.9
|
≤0.8
|
≤0.6
|
|
2.5
|
≤0.9
|
≤0.9
|
≤0.9
|
≤0.7
|
|
K≤1.0
D≥2.5
或
K≤0.7
|
6.0
|
≤0.9
|
≤0.9
|
≤0.6
|
≤0.2
|
5.5
|
≤0.9
|
≤0.9
|
≤0.7
|
≤0.4
|
|
5.0
|
≤0.9
|
≤0.9
|
≤0.8
|
≤0.6
|
|
4.5
|
≤0.9
|
≤0.9
|
≤0.8
|
≤0.7
|
|
4.0
|
≤0.9
|
≤0.9
|
≤0.9
|
≤0.7
|
|
3.5
|
≤0.9
|
≤0.9
|
≤0.9
|
≤0.8
|
表4.0.8-2 南区居住建筑建筑物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外墙平均指标
(ρ≤0.8)
|
外窗的加权平均综合遮阳系数Sw
|
||||
平均窗地面积比
CMF≤0.25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CMW≤0.25
|
平均窗地面积比
0.25<CMF≤0.30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25<CMW≤0.30
|
平均窗地面积比
0.30<CMF≤0.35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30<CMW≤0.35
|
平均窗地面积比
0.35<CMF≤0.40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35<CMW≤0.40
|
平均窗地面积比
0.40<CMF≤0.45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40<CMW≤0.45
|
|
K≤2.5
D≥3.0
|
≤0.5
|
≤0.4
|
≤0.3
|
≤0.2
|
—
|
K≤2.0
D≥2.8
|
≤0.6
|
≤0.5
|
≤0.4
|
≤0.3
|
≤0.2
|
K≤1.5
D≥2.5
|
≤0.8
|
≤0.7
|
≤0.6
|
≤0.5
|
≤0.4
|
K≤1.0
D≥2.5
或K≤0.7
|
≤0.9
|
≤0.8
|
≤0.7
|
≤0.6
|
≤0.5
|
略
SW,E、 SW,S、 SW,W、SW,N——东、南、西、北朝向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
注:各个朝向的权重系数分别为:东、南朝向取1.0,西朝向取1.25,北朝向取0.8。
4.0.11 居住建筑南、北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9。当采用水平、垂直或综合建筑外遮阳构造时,外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不应小于表4.0.11规定。
朝向
|
南
|
北
|
||||
遮阳形式
|
水平
|
垂直
|
综合
|
水平
|
垂直
|
综合
|
北区
|
0.25
|
0.20
|
0.15
|
0.40
|
0.25
|
0.15
|
南区
|
0.30
|
0.25
|
0.15
|
0.45
|
0.30
|
0.20
|
遮阳形式
|
建筑外遮阳系数SD
|
可完全遮挡直射阳光的固定百叶、固定挡板遮阳板等
|
0.5
|
可基本遮挡直射阳光的固定百叶、固定挡板、遮阳板
|
0.7
|
较密的花格
|
0.7
|
4. 0.13 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4.0. 14 居住建筑应能自然通风,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房间通风开口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4.0.15 居住建筑1~9层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水平;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水平。
4.0.16 居住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用下列隔热措施:
1 反射隔热外饰面;
2 屋顶内设置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3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屋面或外墙面的面层;
4 屋面蓄水;
5 屋面遮阳;
6 屋面种植;
7 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植物遮阳。
4.0.17 当按规定性指标设计,计算屋顶和外墙总热阻时,本标准第4.0.16条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应按表4.0.17取值。反射隔热外饰面的修正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采取节能措施的屋顶或外墙
|
当量热阻附加值(㎡·K/W)
|
||
反射隔热外饰面
|
(0.4≤ρ<0.6)
|
0.15
|
|
(ρ<0.4)
|
0.20
|
||
屋顶内部带有铝箔的
封闭空气间层
|
单面铝箔空气间层
(mm)
|
20
|
0.43
|
40
|
0.57
|
||
60及以上
|
0.64
|
||
双面铝箔空气间层
(mm)
|
20
|
0.56
|
|
40
|
0.84
|
||
60及以上
|
1.01
|
||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屋顶面层
|
0.45
|
||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外墙面
|
0.35
|
5 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5.0.1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可采用“对比评定法”进行综合评价。当所设计的建筑不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0.4条、第4.0.6条、第4.0.7条和第4.0.8条的规定时,必须采用“对比评定法”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的指标可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也可直接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作为综合评定指标时,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不得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即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式中:ECF——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
ECFref——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
2 当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量指标作为综合评定指标时,在相同的计算条件下,用相同的计算方法,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不得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即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式中:EC——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
ECref——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
3 对节能设计进行综合评价的建筑,其天窗的遮阳系数和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4.0.6条的规定,屋顶、东西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4.0.7条的规定。
5.0.2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 参照建筑各朝向和屋顶的开窗洞口面积应与所设计建筑相同,但当所设计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屋顶的天窗)洞面积超过本标准第4. 0.4条、第4.0.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该朝向(或屋顶)的窗洞口面积应减小到符合本标准第4.0.4条、第4.0.6条的规定;
3 参照建筑外墙、外窗和屋顶的各项性能指标应为本标准第4.0.7条和第4.0.8条规定的最低限值。其中墙体、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取0.7;当所设计建筑的墙体热惰性指标大于2.5时,参照建筑的墙体传热系数应取1. 5W/(㎡·K),屋顶的传热系数应取0.9W/(㎡·K),北区窗的传热系数应取4.0W/(㎡·K);当所设计建筑的墙体热惰性指标小于2.5时,参照建筑的墙体传热系数应取0.7W/(㎡·K),屋顶的传热系数应取0.4W/(㎡·K),北区窗的传热系数应取4.0W/(㎡·K)。
5.0.3 建筑节能设计综合评价指标的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应取16℃,夏季应取26℃。
2 室外计算气象参数应采用当地典型气象年。
3 空调和采暖时,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4 空调额定能效比应取3.0,采暖额定能效比应取1.7。
5 室内不应考虑照明得热和其他内部得热。
6 建筑面积应按墙体中轴线计算;计算体积时,墙仍按中轴线计算,楼层高度应按楼板面至楼板面计算;外表面积的计算应按墙体中轴线和楼板面计算。
7 当建筑屋顶和外墙采用反射隔热外饰面(ρ<0.6)时,其计算用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取按本标准附录B修正之值,且不得重复计算其当量附加热阻。
5.0.4 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计算。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为计算所得到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年耗电量与采暖年耗电量之和。南区内的建筑物可忽略采暖年耗电量。
5.0.5 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计算。
6 暖通空调和照明节能设计
6. 0.1 居住建筑空调与采暖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因素,并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6.0.2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或户式(单元式)中央空调的住宅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0.3 居住建筑进行夏季空调、冬季采暖时,宜采用电驱动的热泵型空调器(机组),燃气、蒸汽或热水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有利于节能的其他形式的冷(热)源。
6.0.4 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
6.0.5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6.0.6 居住建筑设计时采暖方式不宜设计采用直接电热设备。
6.0.7 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宜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中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以上的节能型产品。
6.0.8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时,应进行适宜性分析。
6.0.9 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吹出气流相互干扰,并应考虑凝结水的排放和减少对相邻住户的热污染和噪声污染;设计搁板(架)构造时应有利于室外机的吸入和排出气流通畅和缩短室内、外机的连接管路,提高空调器效率;设计安装整体式(窗式)房间空调器的建筑应预留其安放位置。
6.0.10 居住建筑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使室内满足热舒适及空气质量要求;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辅以机械通风。
6.0.11 在进行居住建筑通风设计时,通风机械设备宜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能型设备及产品。
6.0.12 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厨房、卫生间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0.13 居住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灯具并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附录A 建筑外遮阳系数的计算方法
附录B 反射隔热饰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的修正系数
a=11.384(ρ× 100)-0.6241 (B.0.1-2)
式中:ρ ——修正前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ρ'——修正后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用于节能、隔热设计计算;
a ——污染修正系数,当 ρ<0. 5时修正系数按式(B.0.1-2)计算,当 ρ≥0.5时,取a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