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2 0 1 9 年 8 月 1 日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应国家清洁供暖的要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将供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1.0.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
2.1.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
2.1.3 围护结构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unit
考虑了围护结构单元中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传热系数,简称:平均传热系数。
2.1.4 窗墙面积比 window to wall ratio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
2.1.5 建筑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lement
在照射时间内,同一窗口(或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外表面)在有建筑外遮阳和没有建筑外遮阳的两种情况下,接收到的两个不同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1.6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SHGC) of transparent envelope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1.7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来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1.8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能耗用的建筑。
2.1.9 换气次数 air change rate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2.1.10 耗电输热比(E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1.11 耗电输冷(热)比[EC(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1.12 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air source heat pump units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电量的比值。
2.1.13 全装修居住建筑 full decoration residential buildings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固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供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建筑。
3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3.0.1 严寒和寒冷地区城镇的气候区属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严寒地区分为3个二级区(1A、1B、1C区),寒冷地区分为2个二级区(2A、2B区)。
3.0.2 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水平见本标准附录A。
4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严寒和寒冷A区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防风设计,寒冷B区应考虑夏季通风。
4.1.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4.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 体形系数限值
气候区 | 建筑层数 | |
≤3层 | ≥4层 | |
严寒地区(1区) | 0.55 | 0.30 |
寒冷地区(2区) | 0.57 | 0.33 |
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4 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 窗墙面积比 | |
严寒地区(1区) | 寒冷地区(2区) | |
北 | 0.25 | 0.30 |
东、西 | 0.30 | 0.35 |
南 | 0.45 | 0.50 |
注:1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光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4.1.5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0.15。
4.1.6 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门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
4.1.7 严寒A、B区的楼梯间宜供暖,设置供暖的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宜采取保温措施。
4.1.8 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4.1.9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于0.45;
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1.10 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0.4。
4.1.11 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4.1.12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4.1.13 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4.1.14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 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5.1.3 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2 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5.1.4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1.5 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5.1.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η,且宜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η(%)
太阳能热水系统 | 太阳能供暖系统 | 太阳能空调系统 |
η≥42 | η≥35 | η≥30 |
5.1.7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5.1.8 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设多户共用冷源的集中供冷系统。
5.1.9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2 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 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5.1.10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
5.1.11 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 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选用;
4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的措施;
5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1.12 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12的规定。
表5.1.12 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类型 | 热效率η(%) | |
大气式灶 | 台式 | 62 |
嵌入式 | 59 | |
集成灶 | 56 | |
红外线灶 | 台式 | 64 |
嵌入式 | 61 | |
集成灶 | 58 |
5.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5.2.1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1-1~表5.2.1-3的数值。
表5.2.1-1 燃液体燃料、天然气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 锅炉热效率(%) | |
燃油燃气锅炉 | 重油 | 90 |
轻油 | 90 | |
燃气 | 92 |
表5.2.1-2 燃生物质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燃料种类 |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功率Q(MW) | |
D≤10/Q≤7 | D>10/Q>7 | |
锅炉热效率(%) | ||
生物质 | 80 | 86 |
表5.2.1-3 燃煤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功率Q(MW) | ||
D≤20/Q≤14 | D>20/Q>14 | ||
锅炉热效率(%) | |||
层状燃烧锅炉 |
Ⅲ类 |
82 | 84 |
流化床燃烧锅炉 | 88 | 88 | |
室燃(煤粉)锅炉产品 | 88 | 88 |
5.2.2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 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 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 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回收装置。
5.2.3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 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4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5.2.5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寒冷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
2 严寒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5.2.6 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置混水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不应高于50℃。
5.2.7 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5.2.8 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2.9 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水过滤器,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2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2.10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 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流量阀。
5.2.10 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3 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 29735的要求;
4 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 383的要求;
5 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平衡电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0.3~0.5。
5.2.11 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按式(5.2.11-1)计算,并应符合式(5.2.11-2)的要求:
EHR=0.003096∑(G·H/ηb)/Q (5.2.11-1)
式中:EHR——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效率;
Q——设计热负荷(kW)。
EHR≤A(B+a∑L)/△T (5.2.11-2)
式中:△T——设计供回水温差(℃);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5.2.11选取;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统B=20.4,二级泵系统B=24.4;
∑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a——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L≤400m时,a=0.0115;
当400m<∑L<1000m时,a=0.003833+3.067/∑L;
当∑L≥1000m时,a=0.0069。
表5.2.11 A值
设计水泵流量G | G≤60m3/h | 200m3/h≥G>60m3/h | G>200m3/h |
A取值 | 0.004225 | 0.003858 | 0.003749 |
5.2.12 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状况的功能;
2 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判断;
4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数据;
5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5.2.13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3 室内供暖系统
5.3.1 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2 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在每层连接的户数不宜超过3户,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40个。当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调节阀。
5.3.3 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0℃;
2 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5.3.4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换热站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60℃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于60℃时,宜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5.3.5 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路。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应设置水过滤器。
5.3.6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2/3。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5.4.2 当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
5.4.3 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值。
5.4.4 集中空调系统在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5.4.5 当采用双向换气的新风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热回收装置,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应采用变频风机。
5.4.6 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新风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的规定;
2 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可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内部泄漏率小的回收装置;
3 可根据最小经济温差(焓差)控制热回收旁通阀;
4 应进行新风热回收装置的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
5 新风热回收系统应具备防冻保护功能。
6 给水排水
6.1 建筑给水排水
6.1.1 设有供水可靠的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6.1.2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 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3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6.1.3 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6.1.4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证水泵工作时高效率运行。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供水加压泵。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6.1.5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条件许可时,水泵吸水水池(箱)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尽量高位设置。
6.1.6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6.2 生活热水系统
6.2.1 居住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宜分散设置。当采用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
2 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6.2.2 集中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处采用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6.2.3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6.2.4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应采用燃气热水锅炉直接制备热水。
6.2.5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6.2.6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2.6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6.2.6 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制热量(kW) | 热水机形式 | 普通型 | 低温型 | |
H≥10 | 一次加热式 | 4.40 | 3.70 | |
循环加热 | 不提供水泵 | 4.40 | 3.70 | |
提供水泵 | 4.30 | 3.60 |
6.2.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值应进行监测;
2 对设备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应进行监测;
4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应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6.2.8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6.2.9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01MPa;
2 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 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6.2.10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温。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6.2.11 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住宅应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寒冷地区,12层及其以下的住宅,所有用户均宜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住宅,宜为其中12个楼层的用户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 当有其他热源条件可以利用时,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直接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当无其他热源条件而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不应采用集中辅助热源形式。
6.2.1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的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6.2.13 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计量装置。
7 电气
7.1 一般规定
7.1.1 变电所、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7.1.2 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
7.1.3 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7.2 电能计量与管理
7.2.1 居住建筑电能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居住建筑电源侧应设置电能表;
2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能表;
3 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
7.2.2 居住建筑需要对用电情况分项计量时,配电箱内安装的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宜采用模数化导轨安装的直接接入静止式交流有功电能表。
7.2.3 建筑冷热源系统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当采用集中冷源时,制冷机耗电量应单独计量。
7.3 用电设施
7.3.1 电梯、水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采取节电控制措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7.3.2 全装修居住建筑每户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7.3.3 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灯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与采光设计相协同。
7.3.4 全装修设计选择家用电器时,宜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识二级以上等级的节能产品。
7.3.5 全装修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7.3.6 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规定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7.3.7 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停车库等场所照明应采用LED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并应能够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7.3.8 居住小区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系统设计应采用节能灯具和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7.3.9 有条件时宜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附录
附录A 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
附录B 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附录C 地面传热系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