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2 0 0 6 年 3 月 1 日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 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
2.1.2 战时 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 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防空地下室 air defence basement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2.1.5 指挥工程 command works
保障人防指挥机关战时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
2.1.6 医疗救护工程 wor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等。
2.1.7 防空专业队工程 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一般称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个完整的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但在目前的人防工程建设中,也可以将两个部分分开单独修建。
防空专业队系指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
2.1.8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战时掩蔽人员的作用,人员掩蔽工程共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2.1.9 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ry works
系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2.1.10 冲击波 shock 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武器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11 冲击波超压 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12 地面超压 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系指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13 土中压缩波 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武器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14 主体 main 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2.1.15 清洁区 air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且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6 染毒区 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7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8 抗爆单元 anti-bomb unit
在防空地下室(或防护单元)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9 单元间平时通行口 peacetime connected entrance
为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
2.1.20 人防围护结构 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 defence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2.1.21 外墙 periphery partition wall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作用的墙体。
2.1.22 临空墙 blastproof partition wall
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2.1.23 口部 gateway
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和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2.1.24 室外出入口 outside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2.1.25 室内出入口 indoor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
2.1.26 连通口 connected entrance
在地面以下与其它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相连通的出入口。
2.1.27 主要出入口 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1.28 次要出入口 secondary entrance
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
2.1.29 备用出入口 altemate exit
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它出入口遭破坏或堵塞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
2.1.30 直通式出入口 straight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没有转折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1 单向式出入口 entrance with one turning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有垂直转折,并从一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2 穿廊式出入口 porch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两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3 竖井式出入口 vertical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竖井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4 楼梯式出入口 entrance with stairs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楼梯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5 防护密闭门 air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6 密闭门 airtight door
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7 消波设施 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处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一般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2.1.38 滤毒室 gas-filte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39 密闭通道 air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2.1.40 防毒通道 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2.1.41 洗消间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1.42 简易洗消间 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43 口部建筑 gateway building
口部地面建筑物的简称。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建造的小型地面建筑物。
2.1.44 防倒塌棚架 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1.45 人防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1.46 掩蔽面积 sheltering area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2.1.47 平时通风 ventilation in peacetime
保障防空地下室平时功能的通风。
2.1.48 战时通风 war time ventilation
保障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的通风。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通风三种方式。
2.1.49 清洁通风 clea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物污染时的通风。
2.1.50 滤毒通风 gas filtratio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受毒剂等物污染,需经特殊处理时的通风。
2.1.51 隔绝通风 isolated ventilation
室内外停止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室内空气实施内循环的通风。
2.1.52 超压排风 overpressure exhaust
靠室内正压排除其室内废气的排风方式。有全室超压排风和室内局部超压排风两种。
2.1.53 密闭阀门 airtight valve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防毒的专用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2.1.54 过滤吸收器 gas particulate filter
装有滤烟和吸毒材料,能同时消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蒸汽及气溶胶微粒的过滤器。是精滤器与滤毒器合为一体的过滤器。
2.1.55 自动排气活门 automatic exhaust valve
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简称。靠活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作用压力的自动排气活门,称防爆自动排气活门。
2.1.56 防化通信值班室 CBR protection and communication duty room
防空地下室室内用作防化、通信人员值班的工作房间。
2.1.57 防爆地漏 blastproof floor drain
战时能防止冲击波和毒剂等进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地漏。
2.1.58 防爆波化粪池 blastproof septic tank
能防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化粪池。
2.1.59 防爆波电缆井 anti-explosion cable pit
能防止冲击波沿电缆侵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电缆井。
2.1.60 内部电源 internal power source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具有防护功能的电源。通常为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按其与用电工程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区域电源和自备电源。
2.1.61 区域电源 regional internal power source
能供给在供电半径范围内多个用电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1.62 自备电源 self-reserve power source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电源。
2.1.63 内部电站 internal power station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
2.1.64 区域电站 regional power station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防空地下室内,能供给多个防空地下室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防空地下室抗力一致的防护功能。
2.1.65 固定电站 immobile power station
发电机组固定设置,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烟、贮油等系统的柴油电站。
2.1.66 移动电站 mobile power station
具有运输条件,发电机组可方便设置就位,且具有专用通风、排烟系统的柴油电站。
2.2 符号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
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
类别 | 剂量限值 |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 0.1 |
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配套工程中有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 | 0.2 |
3.2 主体
3.3 出入口
3.4 通风口、水电口
3.5 辅助房间
3.6 柴油电站
3.7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3.8 防水
3.8.1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做好室外地面的排水处理,避免在上部地面建筑周围积水。
3.8.2 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
3.8.3 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3.9 内部装修
3.9.1 防空地下室的装修设计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功能需要,并按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确定。在灯光、色彩、饰面材料的处理上应有利于改善地下空间的环境条件。
3.9.2 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9.3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3.9.4 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20mm。
3.9.5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室、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