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2 0 1 5 年 1 0 月 1 日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
1.0.4 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
1.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 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的面积。
2.0.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 single facade 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某一个立面的窗户洞口面积与该立面的总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
2.0.4 太阳得热系数(SHGC)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5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0.7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8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9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0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 [EC(H)R-a]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1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SCOP) s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
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2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 (Ws)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 air duct 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³/h)所消耗的电功率(W)。
3 建筑与建筑热工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1.2 代表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3.1.2确定。
气候分区及气候子区 | 代表城市 | |
严寒地区 | 严寒A区 | 博克图、伊春、呼玛、海拉尔、满洲里、阿尔 山、玛多、黑河、嫩江、海伦、齐齐哈尔、富锦、 哈尔滨、牡丹江、大庆、安达、佳木斯、二连浩 特、多伦、大柴且、阿勒泰、那曲 |
严寒B区 | ||
严寒C区 | 长春、通化、延吉、通辽、四平、抚顺、阜新、 沈阳、本溪、鞍山、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 赤峰、额济纳旗、大同、乌鲁木齐、克拉玛依、 酒泉、西宁、日喀则、甘孜、康定 |
|
寒冷地区 | 寒冷A区 | 丹东、大连、张家口、承德、唐山、青岛、洛 阳、太原、阳泉、晋城、天水、榆林、延安、宝 鸡、银川、平凉、兰州、喀什、伊宁、阿坝、拉 萨、林芝、北京、天津、石家庄、保定、邢台、 济南、德州、兖州、郑州、安阳、徐州、运城、 西安、威阳、吐鲁番、库尔勒、吩密 |
寒冷B区 | ||
夏热冬冷地区 | 夏热冬冷A区 | 南京、蚌埠、盐城、南通、合肥、安庆、九江、 武汉、黄石、岳阳、汉中、安康、上海、杭州、 宁波、温州、宜昌、长沙、南昌、株洲、永州、 赣州、韶关、桂林、重庆、达县、万州、涪陵、 南充、宜宾、成都、遵义、凯里、绵阳、南平 |
夏热冬冷B区 | ||
夏热冬暖地区 | 夏热冬暖A区 | 福州、莆田、龙岩、梅州、兴宁、英德、河池、 柳州、贺州、泉州、厦门、广州、深圳、湛江、 汕头、南宁、北海、梧州、海口三亚 |
夏热冬暖B区 | ||
温和地区 | 温和A区 | 昆明、贵阳、丽江、会泽、腾冲、保山、大理、 楚雄、曲靖、泸西、屏边、广南、兴义、独山 |
温和B区 | 瑞丽、耿马、临沧、澜沧、思茅、江城、蒙自 |
3.1.3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3.1.4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1.5 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3.1.6 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2 建筑设计
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单栋建筑面积A(m2) | 建筑体形系数 |
300<A≤800 | ≤0.50 |
A>800 | ≤0.40 |
3.2.2 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60;其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70。
3.2.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 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3.2.4 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5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温和地区的建筑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宜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 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2.6 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 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 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60°);
4 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60°)。
3.2.7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2.8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3.2.9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3.2.10 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季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其他外门宜设置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建筑的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2.11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
3.2.12 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3.2.13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3.2.13的规定。
房间内表面位置 | 可观光反射比 |
顶棚. | 0.7~0.9 |
墙面 | 0.5~0.8 |
地面 | 0.3~0.5 |
3.2.14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5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6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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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1-3 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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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1-4 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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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1-5 夏热冬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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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1-6 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3.3.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1和表3.3.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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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2-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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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 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3.4 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3.5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第4.1.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 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3.3.6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3.3.7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4.1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1 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1的规定。
2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2的规定。
3 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40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3的规定。
3.4.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3.4.4 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3.4.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 一般规定
4.1.1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 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公共建筑宜设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对于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不宜采用热风末端作为唯一的供暖方式;对于严寒C区和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等级、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4.1.3 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4.1.4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4.1.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 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4 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4.1.6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 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 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7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2 冷源与热源
4.3 输配系统
4.4 末端系统
.4.1 散热器宜明装;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0.05㎡·K/W。
4.4.2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低、温度日较差大的地区,宜优先采用直接蒸发冷却、间接蒸发冷却或直接蒸发冷却与间接蒸发冷却相结合的二级或三级蒸发冷却的空气处理方式。
4.4.3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4.4.4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³时,宜采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4.4.5 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 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4.5 监测、控制与计量
4.5.1 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补水量。
4.5.3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5.5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 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 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4.5.6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4.5.7 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 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 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 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5 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变速控制;
6 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7 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调节;
8 宜能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 冷热源主机设备3台以上的,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群控方式时,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4.5.8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连锁控制;
2 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 过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5 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6 全新风系统送风末端宜采用设置人离延时关闭控制方式。
4.5.9 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
2 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4.5.10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通风设备运行台数或转速。
4.5.11 地下停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并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5.12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制设备启停的功能。
5 给水排水
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有关规定。
5.1.2 计量水表应根据建筑类型、用水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5.1.3 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热水表、热量表、蒸汽流量计或能源计量表。
5.1.4 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5.1.5 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的有关规定。
5.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5.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准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5.2.2 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5.2.3 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5.2.4 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5.1.5 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5.3 生活热水
6 电 气
6.1 一般规定
6.1.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6.1.2 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6.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
6.2 供配电系统
6.2.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6.2.2 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大功率用电设备。
6.2.3 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2.4 变压器的设计宜保证其运行在经济运行参数范围内。
6.2.5 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单相负荷较多的供电系统,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6.2.6 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当功率因数较低且离配变电所较远时,宜采用无功功率就地补偿方式。
6.2.7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控制装置等谐波源较大设备,宜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当建筑中非线性用电设备较多时,宜预留滤波装置的安装空间。
6.3 照 明
6.3.1 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3.2 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3.3 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
6.3.4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不宜选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选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2 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3 高大空间及室外作业场所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4 除需满足特殊工艺要求的场所外,不应选用白炽灯;
5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期逗留的场所,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6 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等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7 室外景观、道路照明应选择安全、高效、寿命长、稳定的光源,避免光污染。
6.3.5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单灯补偿方式,其照明配电系统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3 灯具自带的单灯控制装置宜预留与照明控制系统的接口。
6.3.6 一般照明无法满足作业面照度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6.3.7 照明设计不宜采用漫射发光顶棚。
6.3.8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控制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
2 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
3 除单一灯具的房间,每个房间的灯具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个,且每个开关所控的光源数不宜多于6盏;
4 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或就地感应控制;
5 大空间、多功能、多场景场所的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6 当设置电动遮阳装置时,照度控制宜与其联动;
7 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等多种模式自动控制装置。
6.4 电能监测与计量
6.4.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用电量大于等于10kW或单台用电设备大于等于100kW时,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公共建筑宜设置用电能耗监测与计量系统,并进行能效分析和管理。
6.4.2 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监测与计量系统。
6.4.3 公共建筑应按照明插座、空调、电力、特殊用电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办公建筑宜将照明和插座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
6.4.4 冷热源系统的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7 可再生能源应用
7.1 一般规定
.1.1 公共建筑的用能应通过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和技术经济的分析,结合国家相关政策,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7.1.2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7.1.3 当环境条件允许且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并网供电。
7.1.4 当公共电网无法提供照明电源时,应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发电并配置蓄电池的方式作为照明电源。
7.1.5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宜设置监测系统节能效益的计量装置。
7.2 太阳能利用
7.2.1 太阳能利用应遵循被动优先的原则。公共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太阳能。
7.2.2 公共建筑宜采用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不应影响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2.3 公共建筑利用太阳能同时供热供电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系统。
7.2.4 公共建筑设置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时,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太阳能资源区划 | 太阳能热水系统 | 太阳能供暖系统 | 太阳能空气调节系统 |
I资源丰富区 | ≥60 | ≥50 | ≥45 |
Ⅱ资源较富区 | ≥50 | ≥35 | ≥30 |
Ⅲ资源-般区 | ≥40 | ≥30 | ≥25 |
IV资源贫2区≥ | 30 | ≥25 | ≥20 |
7.2.5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应根据建筑使用特点、用热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宜利用废热、余热等低品位能源和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7.2.6 太阳能集热器和光伏组件的设置应避免受自身或建筑本体的遮挡。在冬至日采光面上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光伏组件不宜少于3h。
7.3 地源热泵系统
7.3.1 公共建筑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与系统取热量、释热量计算分析,确定地热能交换系统,并宜采用复合热交换系统。
7.3.2 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选用高能效水源热泵机组,并宜采取降低循环水泵输送能耗等节能措施,提高地源热泵系统的能效。
7.3.3 水源热泵机组性能应满足地热能交换系统运行参数的要求,末端供暖供冷设备选择应与水源热泵机组运行参数相匹配。
7.3.4 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宜根据负荷特点,采用部分或全部热回收型水源热泵机组。全年供热水时,应选用全部热回收型水源热泵机组或水源热水机组。
附录
附录A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附录C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