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2 0 1 3 年 6 月 2 4 日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生产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也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0.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简称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简称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1.2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1.3 表面氡析出率 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the surface
单位面积、单位时间土壤或材料表面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
2.1.4 内照射指数(IRa)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比活度限量值200而得的商。
2.1.5 外照射指数(Ir)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比活度限量值370、260、4200而得的商之和。
2.1.6 氡浓度 radon concentration
单位体积空气中氡的放射性活度。
2.1.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2.1.8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2.1.9 水性涂料 water-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1.10 水性胶粘剂 water—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1.11 水性处理剂 water-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1.12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1.13 溶剂型胶粘剂 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1.14 游离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1.15 游离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2.1.16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TVOC。
2.1.17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在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VOC。
2.2 符 号
IRa——内照射指数;
Iy——外照射指数;
CRa——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
CTh——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钍-232的放射性比活度;
Ck——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可/千克(Bq/kg);
fi——第i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质量百分比(%);
IRai——第i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yi——第i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3 材 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测定项目
|
限量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外照射指数Iy
|
≤1.0
|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测定项目
|
限量
|
|
A
|
B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1.3
|
外照射指数Iy
|
≤1.3
|
≤1.9
|
3.1.3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测定项目
|
限量
|
表面氡析出率[Bq/(㎡·s)]
|
≤0.015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外照射指数Iy
|
≤1.3
|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2.2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级时,其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的规定,见表3.2.2。
级别
|
限量(mg/m³)
|
E1
|
≤0.12
|
3.2.3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级时,其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的规定。
3.2.4 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级时,其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的规定。
3.2.5 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3.2.6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宜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
3.2.7 采用穿孔法及干燥器法进行检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的规定。
3.3 涂 料
3.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测定项目
|
限量
|
|
水性涂料
|
水性腻子
|
|
游离甲醛(mg/kg)
|
≤100
|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VOC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涂料类别
|
VOC(g/L)
|
苯(%)
|
甲苯+二甲苯+乙苯(%)
|
醇酸类涂料
|
≤500
|
≤0.3
|
≤5
|
硝基类涂料
|
≤720
|
≤0.3
|
≤30
|
聚氨酯类涂料
|
≤670
|
≤0.3
|
≤30
|
酚醛防锈漆
|
≤270
|
≤0.3
|
—
|
其他溶剂型涂料
|
≤600
|
≤0.3
|
≤30
|
木器用溶剂型腻子
|
≤550
|
≤0.3
|
≤30
|
3.3.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含量,且不应大于4g/kg。测定方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用漆基异氰酸酯树脂中二异氰酸酯(TDI)单体的测定》GB/T 18446的有关规定。
3.3.4 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有关的规定。
3.3.5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测定方法,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4 胶 粘 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测定项目
|
限量
|
|||
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
|
橡胶类胶粘剂
|
聚氨酯类胶粘剂
|
其他胶粘剂
|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
≤110
|
≤250
|
≤100
|
≤350
|
游戏甲醛(g/kg)
|
≤1.0
|
≤1.0
|
—
|
≤1.0
|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项目
|
限量
|
|||
氯丁橡胶胶粘剂
|
SBS胶粘剂
|
聚氨酯类胶粘剂
|
其他胶粘剂
|
|
苯(g/kg)
|
≤5.0
|
|||
甲苯+二甲苯(g/kg)
|
≤200
|
≤150
|
≤150
|
≤150
|
挥发性有机物(g/L)
|
≤700
|
≤650
|
≤700
|
≤700
|
3.4.3 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按产品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4g/kg。测定方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2008附录D的规定。
3.4.4 水性缩甲醛胶粘剂中游离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方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2008附录A和附录F的规定。
3.4.5 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含量测定方法,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5 水性处理剂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测定项目
|
限量
|
游离甲醛(mg/kg)
|
≤100
|
3.5.2 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方法进行。
3.6 其他材料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3.6.2 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500mg/kg,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有关规定。
3.6.3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mg/m³ ,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3.6.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mg/m³ ,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3.6.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壁纸中甲醛含量不应大于120mg/kg,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的有关规定。
3.6.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的规定,其限量应符合表3.6.6的有关规定。
名称
|
限量(g/㎡)
|
|
发泡类卷材地板
|
玻璃纤维基材
|
≤75
|
其他基材
|
≤35
|
|
非发泡类卷材地板
|
玻璃纤维基材
|
≤40
|
其他基材
|
≤10
|
名称
|
有害物质项目
|
限量(mg/㎡·h)
|
|
A级
|
B级
|
||
地毯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0.500
|
≤0.600
|
游离甲醛
|
≤0.050
|
≤0.050
|
|
地毯衬垫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1.000
|
≤1.200
|
游戏甲醛
|
≤0.050
|
≤0.050
|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控制装修材料的使用量。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对于采用中央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4.1.4 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自然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地区、寒冷地区、严寒地区等I类民用建筑工程需要长时间关闭门窗使用时,房间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历史资料及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数据。
4.2.2 已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性测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0.02Bq/(㎡·s),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时,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4.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不大于2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s)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³,且小于3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s)且小于0.1Bq/(㎡·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³,且小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s)且小于0.3Bq/(㎡·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2.7 当I类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s)时,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中的镭-266、钍-232、钾-40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y)大于1.3时,工程场地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4.3 材料选择
4.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3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当A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每种材料的使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4.3.4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4.3.5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宜达到E1级要求;当采用E2级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3.6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甲苯和二甲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0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1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2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