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重要条目整理

城市规划对建筑基地与建筑的限定

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基地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4m
基地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7m
基地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 ≥4m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

  •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
  •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场地设计

日照间距

  •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竖向设计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

建筑物设计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 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 m。

台阶、坡道和栏杆

台阶

  •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
  • 室内台阶
  • 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坡道

  •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防护栏杆

  •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楼梯

  •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梯踏步

类别最小宽度mm最大高度mm
住宅公共楼梯(2.8米16步)260175
幼儿园、小学260150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280160
其他建筑260170
专用疏散250180
服务、住宅套内220200

电梯

  •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不得小于1.50m;

住宅电梯

布置方式侯梯厅深度
单台 ≥轿厢深度
多台单侧排列 ≥最大轿厢深度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最大轿厢深度之和≤3.5m

公建电梯

布置方式侯梯厅深度
单台 ≥1.5轿厢深度
多台单侧排列 ≥1.5最大轿厢深度 4台时≥2.4m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最大轿厢深度之和≤4.5m

病床电梯

布置方式侯梯厅深度
单台 ≥1.5轿厢深度
多台单侧排列 ≥1.5最大轿厢深度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最大轿厢深度之和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出人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
  • 扶手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
  • 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门窗

  •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