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建筑分类与分级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类
居住建筑 | 住宅 | 住宅(包括商业服务网点) |
宿舍 | 学生宿舍、职工宿舍 | |
公共建筑 | 教育 | 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校、职业学校(A) |
托儿所、幼儿园(R) | ||
医疗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 | |
养老 | 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 | |
办公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楼(A)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办公楼(B) | ||
交通 | 交通客运站、铁路旅客车站、地铁站、空港航站楼 | |
服务 | 邮电、银行、殡仪馆 | |
司法 |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 |
商业 | 商店建筑、饮食建筑、旅馆建筑 | |
文娱 | 文化设施: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展览建筑、档案馆(A) | |
娱乐康体设施: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娱乐游艺场所(B) | ||
体育 | 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 | |
综合 | 商住综合、医养综合、办公综合、交通综合、服务综合、文体综合 |
按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分类:
Ⅰ类: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Ⅱ类: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民用建筑按建筑高度分类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类别 | 高层民用建筑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
一类 | 二类 | ||
住宅 | H>54m | 27<H≤54m | H≤27m |
公建 | H>50m的公建;
24m以上任一楼层S>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和书库。 |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H≤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H>24m的单层公建 |
- 住宅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宿舍、公寓等其他类型居住建筑,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床位总数≥20床的集中照料服务建筑,不包括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
建筑高度计算方法
控制部门 | 起算高度 | 算至高度(多种形式取最大值) | |
平屋顶 | 坡屋顶 | ||
规划 | 主入口的室外设计地面 |
女儿墙顶或挑檐檐口 |
檐口和屋脊的平均高度 |
消防 | 安全出口及消防扑救场地的设计地面 | 屋面面层 | |
航空 通讯 军事 |
以绝对海拔控制 | 建筑物或者施工设备的最高点 |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
民用建筑 | 汽车库、修车库 | |
一级 |
|
|
不低于二级 |
|
Ⅱ、Ⅲ类(>50辆) |
不低于三级 | 2层的幼儿园、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医疗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 Ⅳ类(≤50辆) |
四级 | 1层的幼儿园、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医疗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
- 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类别 | 设计使用年限(年) | 示例 |
1 | 5 | 临时性建筑 |
2 | 25 |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
3 | 50 |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
4 | 100 |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 破坏后果 |
一级 |
很严重:对人的生命、经济、社会或环境影响很大 (重要公建) |
二级 |
严重:对人的生命、经济、社会或环境影响较大 (普通建筑) |
三级 |
不严重:对人的生命、经济、社会或环境影响较小 |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与分级
依据建筑遭受地震损坏后果的性质、范围、程度分类。
类别 | 简称 | 建筑示例 |
特殊设防类 | 甲类 |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的建筑。 |
重点设防类 | 乙类 |
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 特大型的体育场,大型、观众席容量很多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文化馆的观演厅和展览厅、娱乐中心建筑;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时。 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省部级编制和贮存重要信息的建筑; 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
标准设防类 | 丙类 |
居住建筑;甲乙丁以外的其他建筑。 |
适度设防类 | 丁类 | 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 |
甲、乙类抗震设防措施应提高一度;丙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丁类允许降低抗震措施。
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钢筋混凝土房屋与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根据①地基复杂程度、②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③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分为三个设计等级。
设计等级 | 建筑和地基类型 |
甲级 |
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承载力和变形要求高) 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地基不均匀变形) 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开挖和地下水位影响大)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 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环境保护要求高的基坑工程 |
乙级 |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基坑工程 |
丙级 |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非软土地区且场地地质条件简单、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环境保 |
2.0 地理环境区划与分类
建筑气候区划与热工区划
建筑气候区划名称 | 热工区划名称 | 建筑气候区划主要指标 | 建筑基本要求 | |
Ⅰ | ⅠA
ⅠB ⅠC ⅠD |
严寒地区 | 1月平均气温≤-10℃
7月平均气温≤25℃ 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
1、建筑物必须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
2、ⅠA、ⅠB区应防止冻土、积雪对建筑物的危害 3、ⅠB、ⅠC、ⅠD区西部,建筑物应防冰雹、防风沙 |
Ⅱ | ⅡA
ⅡB |
寒冷地区 | 1月平均气温-10~0℃
7月平均气温18~28℃ |
1、建筑物应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
2、ⅡA区建筑物应防热、防潮、防暴风雨、沿海地带应防盐雾侵蚀 |
Ⅲ | ⅢA
ⅢB ⅢC |
夏热冬冷地区 | 1月平均气温0~10℃
7月平均气温25~30℃ |
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应兼顾防寒
2、建筑物应防雨、防潮、防洪、防雷电 3、Ⅲ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
Ⅳ | ⅣA
ⅣB |
夏热冬暖地区 | 1月平均气温>10℃
7月平均气温25~29℃ |
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防雨要求
2、建筑物应防暴雨、防潮、防洪、防雷电 3、ⅣA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
Ⅴ | ⅤA
ⅤB |
温和地区 | 1月平均气温0~13℃
7月平均气温18~25℃ |
1、建筑物应满足防雨和通风要求
2、ⅤA区建筑物应注意防寒,ⅤB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防雷电 |
Ⅵ | ⅥA
ⅥB |
严寒地区 | 1月平均气温0 ~ -22℃
7月平均气温<18℃ |
1、建筑物应充分满足防寒、保温、防冻的要求
2、ⅥA区和ⅥB区尚应注意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影响,并应特别注意防风沙。 |
ⅥA | 寒冷地区 | |||
Ⅶ | ⅦA
ⅦB ⅦC |
严寒地区 | 1月平均气温-5~ -20℃
7月平均气温≥18℃ 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
1、建筑物必须充分满足防寒、保温、防冻要求。
2、除ⅦD区处,尚应注意冻土对建筑物的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危害。 |
ⅦA | 寒冷地区 |
区划指标
区划名称 | 数量 | 主要区划指标 | |
气候 | 一级 | 7 | 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 |
二级 | 20 | 选取能反映该区建筑气候差异性的气候参数或特征(冻土性质、最大风速、年降水量) | |
热工 | 一级 | 5 | tmin·m——最冷月平均温度;tmax·m——最热月平均温度; |
二级 | 13 |
CDD26——以26℃为基准的空调度日数;HDD18——以18℃为基准的采暖度日数; |
光气候分区
光气候区
|
Ι
|
Ⅱ
|
Ⅲ
|
Ⅳ
|
Ⅴ
|
K值
|
0.85
|
0.90
|
1.00
|
1.10
|
1.20
|
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值Es(lx)
|
18000
|
16500
|
15000
|
13500
|
12000
|
- 采光标准值适用于Ⅲ类光气候区,按室外设计照度值15000lx制定;
地震动参数区划
《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 》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II, 10%/50Y) | 0.05g | 0.10(0.15)g | 0.20(0.30)g | 0.40g |
抗震设防烈度 | 6 | 7 | 8 | 9 |
《中国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
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Ⅱ) | 0.35s | 0.40s | 0.45s |
设计抗震分组 | 第一组 | 第二组 | 第三组 |
场地抗震综合评价
地段类别 | 地质、地形、地貌 | 要求 |
有利地段 |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 |
一般地段 |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 |
不利地段 |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 |
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应估计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
危险地段 |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 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
场地抗震类别
覆盖层类型 | 剪切波速范围(m/s) | 覆盖层厚度 | 场地类别 |
岩石 | Vs>800 | 0 | I0 |
坚硬土或软质岩石 | 800≥Vs>500 | 0 | I1 |
中硬土 | 500≥Vs>250 | <5m | I1 |
≥5m | Ⅱ | ||
中软土 | 250≥Vs>150 | <3m | I1 |
3~50m | Ⅱ | ||
>50m | Ⅲ | ||
软弱土 | Vs≤150 | <3m | I1 |
3~15m | Ⅱ | ||
15~80m | Ⅲ | ||
>80m | Ⅳ |
- 覆盖层厚度: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 Ⅰ类、Ⅲ类、IV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反应谱特征周期,应根据II类场地参数调整。
-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区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的建筑应允许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结构环境分类
混凝土结构
环境类别 | 条件 |
一类 | 室内干燥环境 ; 永久的无侵蚀性静水浸没环境。 |
二类a | 室内潮湿环境; 非严寒和非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 非严寒和非寒冷地区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冰冻线以下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 |
二类b | 干湿交替环境; 水位频繁变动环境,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冰冻线以上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 |
三类a | 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水位冰冻区环境;受除冰盐影响环境;海风环境。 |
三类b | 盐渍土环境;受除冰盐作用环境;海岸环境。 |
四类 | 海水环境。 |
五类 | 受人为或自然的侵蚀性物质影响的环境。 |
砌体结构
环境类别 | 条 件 |
1 | 正常居住及办公建筑的内部干燥环境 |
2 | 潮湿的室内或室外环境,包括与无侵蚀性土和水接触的环境 |
3 | 严寒和使用化冰盐的潮湿环境(室内或室外) |
4 | 与海水直接接触的环境,或处于滨海地区的盐饱和的气体环境 |
5 | 有化学侵蚀的气体、液体或固态形式的环境,包括有侵蚀性土壤的环境 |
钢结构
腐蚀环境类别:大气环境气体类型(ABCD)和年平均环境相对湿度。
木结构
木结构建筑受生物危害区域应根据白蚁和腐朽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区域等级。
3.0 规划控制
3.1 项目用地控制
城乡用地分类
2大类、9中类、14小类(略)
H 建设用地
H1 |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 |
H2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 |
H3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 |
H4 | 特殊用地 | 特殊性质的用地:军事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安保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 |
H5 | 采矿用地 |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H9 | 其他建设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
E 非建设用地
E1 | 水域 |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 |
E2 | 农林用地 |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 |
E9 | 其他非建设用地 |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8大类、35中类(略)、42小类(略)
类别 | 内容 | ||||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25.0 ~ 40.0%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5.0 ~ 8.0% ≥5.5 ㎡/人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usiness |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M 工业用地 Manufacturing 15.0 ~ 30.0%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W 物流仓储用地 Warehouse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10.0 ~ 25.0% ≥12.0 ㎡/人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U 公用设施用地 Utilities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Green 10.0 ~ 15.0% ≥10.0 ㎡/人 |
公园绿地(≥8.0㎡/人)、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建筑基地控制线
红线 | 用地红线 |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 |
道路红线 | 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 |
建筑控制线(建筑红线) | 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 |
绿线 | 现状绿线 |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规划绿线 | ||
蓝线 | 水资源保护范围界限 | |
紫线 |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限 | |
黑线 | 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 | |
黄线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 | |
橙线 | ? |
坐标与高程系统规定
- 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 坐标系:全系统各类自然资源空间数据全面使用CGCS2000坐标系。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与CGCS2000建立联系,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 测量坐标代号宜用“X、Y”表示,X为南北方向轴线,Y为东西方向轴线。
- 自设坐标代号宜用“A、B”表示,A轴相当于测量坐标网中的X轴,B轴相当于测量坐标网中的Y轴。坐标以小数点标注三位,不足以“0”补齐。
-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2 居住区规划控制
居住区分级控制指标
指标 | 生活圈居住区 | 居住街坊 | ||
十五分钟 | 十分钟 | 五分钟 | ||
步行距离 | 800~1000m | 500m | 300m | 一 |
居住人口 | 5~10万人 | 1.5~2.5万人 | 0.5~1.2万人 | 1~3千人 |
住宅套数 | 1.7~3.2万套 | 5~8千套 | 1.5~4千套 | 3~10百套 |
用地规模 | 千亩级 | 百亩级 | 百亩级 | 十亩级 |
配套分级 | 街道中心 | — | 社区中心 | 便民服务 |
配套规模 (建面) | 7~18万㎡ | 1.5~3万㎡ | 0.5~2万㎡ | 80~270㎡ |
配套内容 |
初中 养老院 大型运动场、健身房 社区医院 文化活动中心 社区服务中心 街道办事处 司法所 派出所 轨道交通站点 |
小学 中型运动场 商场(业态丰富) 菜市场 公交车站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 |
幼儿园 托老所 小型运动场、室外综合健身场地 社区卫生服务站 文化活动站 社区服务站 社区商业、小超市 再生资源回收点、生活垃圾收集站 公共厕所 |
物业管理与服务 小区停车场(库)(150m) 生活垃圾收集点(70m) 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 便利店 室外健身器械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
绿地 | 居住区公园 | 集中绿地 | ||
指标 | 2.0㎡/人 | 1.0㎡/人 | 1.0㎡/人 |
0.5(0.35)㎡/人 |
最小规模 | 5.0h㎡(75亩) | 1.0h㎡(15亩) | 0.4h㎡(6亩) | — |
最小宽度 | 80m | 50m | 30m | 8m |
- 各级的配套与绿地指标均不含其下级的指标。
- 居住街坊集中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170㎡。
- 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计算边界 集中绿地 宅旁绿地 城市道路 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 内部附属道路 距路面边缘1.0m处 路面边缘 建筑物 距墙脚1.5m处 距墙脚1.0m处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指标表
项 目 | 计量 单位 |
数值 | 所占 比例 (%) |
人均面 积指标 (㎡/人) |
||
居住区 用地* |
总用地面积 | h㎡ | ▲ | 100 | ▲ | |
其 中 |
住宅用地(R) | h㎡ | ▲ | ▲ | ▲ | |
配套设施用地(R、A、B、S、U) | h㎡ | ▲ | ▲ | ▲ | ||
公共绿地(G) | h㎡ | ▲ | ▲ | ▲ | ||
城市道路用地(S) | h㎡ | ▲ | ▲(15~20%) | 一 | ||
居住总人口 | 人 | ▲ | 一 | 一 | ||
居住总套(户)数 | 套 | ▲ | 一 | 一 | ||
住宅建筑总面积 | 万㎡ | ▲ | 一 | 一 |
注:▲为必列指标。
*各级生活圈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城市干路或支路中心线;城市快速路或高速路道路红线或其防护绿地边界。
居住街坊指标表
项 目 | 计量 单位 |
数值 | 所占 比例 (%) |
人均面 积指标 (㎡/人) |
||
用地面积*(住宅用地 R11、R21、R31) | h㎡ | ▲ | 一 | ▲ | ||
容积率 | 一 | ▲ | 一 | 一 | ||
地上建 筑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万㎡ | ▲ | 100 | 一 | |
其 中 |
住宅建筑 | 万㎡ | ▲ | ▲ | 一 | |
便民服务设施 | 万㎡ | ▲ | ▲ | 一 | ||
地下总建筑面积 | 万㎡ | ▲ | ▲ | 一 | ||
绿地率 | % | ▲ | 一 | 一 | ||
集中绿地面积 | ㎡ | ▲ | 一 | ▲ | ||
住宅套(户)数 | 套 | ▲ | 一 | 一 | ||
住宅套均面积 | ㎡/套 | ▲ | 一 | 一 | ||
居住人数 | 人 | ▲ | 一 | 一 | ||
住宅建筑密度 | % | ▲ | 一 | 一 | ||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 | 层 | ▲ | 一 | 一 | ||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 | m | ▲ | 一 | 一 | ||
停车 位 |
总停车位 | 辆 | ▲ | 一 | 一 | |
其 中 |
地上停车位 | 辆 | ▲ | 一 | 一 | |
地下停车位 | 辆 | ▲ | 一 | 一 | ||
地面停车位(≤住宅总套数的10%) | 辆 | ▲ | 一 | 一 |
注:▲为必列指标。
*居住街坊的用地范围,应算至周界道路红线,且不含城市道路。
3.4 专项规划控制
停车规划
城市停车控制指标
类型 | 指标 | 标准 | |
地面机动车停车场 | 标准车停放用地面积 | 25m²~30m²/辆 |
|
停车楼(库) | 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 | 30m²~40m²/辆 | |
机械式停车楼(库) |
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 |
15㎡~25㎡/辆 | |
非机动车停车 | 建筑面积 | 1.5m²~1.8m²/辆 |
- 标准车:以车型外廓尺寸总长度为5.0m,总宽度为2.0m,总高度为2.2m的小型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标准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 公共交通站点及周边,非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宜高于其他地区。
- 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高的区域,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指标应低于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低的区域。
- 医院等特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设置下限值,行政办公、商业、商务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应设置上限值。
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城市规划人口>50万)
普通商品房 | 机动车 | 1车位/户 |
非机动车 | 2车位/户 | |
医院 | 机动车 | 1.2车位/100㎡建筑面积 |
非机动车 | 2车位/100㎡建筑面积 | |
办公 | 机动车 | 0.65车位/100㎡建筑面积 |
非机动车 | 2车位/100㎡建筑面积 | |
其他 | 结合城市特点确定 |
居住区配套设施停车位配建指标
配套设施名称 |
非机动车 (个/100㎡建筑面积) |
机动车 (个/100㎡建筑面积) |
商场 | ≥7.5 | ≥0.45 |
菜市场 | ≥7.5 | ≥0.30 |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 ≥7.5 | ≥0.45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医院) |
≥1.5 | ≥0.45 |
防灾避难规划
- 避难场所按照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可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三类。
- 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2-3%/50Y)地震影响,且不应低于7度地震影响。
- 防风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风灾影响不应低于10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
- 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当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面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收集与运转设施 | 废物箱 |
人流密集30-100m/个 较为密集100-200m/个 人流较少200-400m/个 |
生活垃圾收集点 |
服务半径70m(不穿越城市道路) 生活垃圾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的方式,采用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 |
|
生活垃圾收集站 |
人力收集服务半径:400-1000米 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2000m |
|
生活垃圾转运站 |
服务距离10km 按照设计日转运能力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和Ⅰ、Ⅱ、Ⅲ、Ⅳ、Ⅴ五小类 卫生间距8-30m。 |
|
处理设施 | 生活垃圾焚烧厂 | 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300m。(工艺水平不断提高)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距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500m。用地边界距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规划建成区不宜小于5km,距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规划建成区不宜小于2km。(次生污染危害性大) | |
建筑垃圾填埋场 | 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距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500m。 |
4.0 场地设计
4.1 竖向设计
城乡建设用地用地坡度要求
城乡建设用地类型 | 自然坡度 | 规划坡度 |
工业、物流用地 | <15% | <10% |
城镇中心区 | <20% | <15% |
居住用地 | <25% | <25% |
乡村建设用地 | 无限制 |
- 超过8m的高填方区宜优先用作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开敞空间;
自然坡度与场地布置方式
自然坡度 | 场地适宜的布置方式 |
<5% | 平坡式 |
5%~8% | 混合式 |
>8% | 台阶式 |
基地道路竖向设计参数
道路类别 | 最小纵坡 | 最大纵坡 | 横坡 | |
一般地区 | 积雪或冰冻地区 | |||
普通车行道 | 0.3% |
8%(200m) 11%(100m) |
6%(350m) | 1%~2% |
消防车道 |
登高操作场地≤3% 其余≤8% |
|||
非机动车道 | 0.2% |
3% 3.5%(150m) |
2% | |
人行道路 | 0.2% | 8% | 4% |
排水与防洪
排水坡度 | 基地一般底面 | ≥0.2% |
非机动车道纵坡 | ||
人行道纵坡 | ||
机动车道 | ≥0.3% | |
机动车停车场 | ||
运动场 | ||
绿地 | ≥0.5% | |
场地设计标高 | 高于城市的设计洪水位标高 | |
高于周边最低市政道路标高 | 高差≥0.2m | |
低于建筑首层设计标高 | 高差≥0.15m | |
排水沟坡度 | 临挡墙或护坡地段 | ≥1% |
城市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
重要性
|
常住人口(万人)
|
当量经济规模(万人)
|
防洪标准[重现期]
|
Ⅰ
|
特别重要
|
≥150
|
≥300
|
≥200年
|
Ⅱ
|
重要
|
<150,≥50
|
<300,≥100
|
200~100年
|
Ⅲ
|
比较重要
|
<50,≥20
|
<100,≥40
|
100~50年
|
Ⅳ
|
一般
|
<20
|
<40
|
50~20年
|
- 防护对象:防洪保护对象的简称,指受到洪(潮)水威胁需要进行防洪保护的对象。
- 防洪保护区:(潮)水泛滥可能淹及且需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区域。
4.2 道路设计
城市道路功能等级
类型 | 为沿线用地 服务很少 |
为沿线用地 服务较少 |
为沿线用地 服务较多 |
直接为沿线 用地服务 |
城市主要中心之间连接 | 快速路 | 主干路 | — | — |
城市分区(组团)间连接 | 快速路/ 主干路 |
主干路 | 主干路 | — |
分区(组团)内连接 | — | 主干路/ 次干路 |
主干路/ 次干路 |
— |
社区级渗透性连接 | — | — |
次干路/支路 |
次十路/支路 |
社区到达性连接 | — | — | 支路 | 支路 |
城市道路规划参数
道路类别 | 设计速度 | 双向车道数 | 红线宽度 | 最小纵坡 | 最大纵坡 |
快速路 | 60~100km/h | 4~8 | 25~40m | 0.30% | 4~6% |
主干路 | 40~60km/h | 4~8 | 40~45m | 6~7% | |
次干路 | 30~50km/h | 2~4 | 20~35m | 6~8% | |
支(街坊)路 | 20~40km/h | 2 | 14~20m | 7~8% |
城市道路支路系统:路网密度与街区尺度
类别 | 街区尺度(m) | 路网密度 (km/km²) |
|
长 | 宽 | ||
居住区 | ≤300 | ≤300 | ≥8 |
商业区与就业集中的中心区 | 100~200 | 100~200 | 10~20 |
工业区、物流园区 | ≤600 | 600 | ≥4 |
- 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城市道路宜为150m~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 服务型工业区与物流园区支路按居住区支路要求。
- 消防要求: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
基地与城市道路的连接
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 | 一般规定 | 临城市道路总长度≥基地周长的1/6; 基地的出入口≥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
展览建筑 |
特大型:至少有3面临城市道路; 大型、中型:至少有2面临城市道路。 |
|
其他建筑基地 | 一般规定 | 不与城市道路相邻时,应设置连接道路。 |
基地内建筑面积≤3000㎡时(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 | 连接道路≥1条(4m) | |
基地内建筑面积>3000㎡时 | 连接道路≥1条(7m)或2条(4m+4m) | |
机动车出入口避让 | 距道路红线交叉点(大中城市的主干路) | ≥70.0m |
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 | ≥20.0m | |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 | ≥15.0m | |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 | ≥5.0m | |
人行出入口 | 沿街建筑人行通道间距(连通街道和封闭内院) | ≤80.0m |
居住街坊人行出入口间距 | ≤200m | |
人流密集建筑基底临城市道路的有效宽度 | 应满足疏散要求 | |
缓冲距离 | 学校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 | ≥10m |
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形式 | 设计要求 | |
环形消防车道 | 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范围 | >3000座的体育馆 |
>2000座的会堂 | ||
占地面积>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 | ||
高层建筑 | 均应设置(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 |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 应设范围:建筑物沿街长度>150m或总长度>220m时(已设环形消防车道者可不受此限)。 | |
进人内院或天 井的消防车道 |
宜设范围:封闭式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24m时; 内设回车场。 |
|
尽端式消防车道 |
应在端部设回车场 回车场尺寸:
|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消防登高场地 | H≤50m | H>50m |
场地设置位置 | 登高面范围内,应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 |
场地沿建筑长度 | ≥1/4周长且≥1个长边,裙房进深≤4m | |
可间隔布置,间隔距离≤30m | 连续布置 | |
单个场地≥15m | ≥20m | |
场地的进深(宽度) | ≥10m | |
场地距建筑外边缘 | 5m~10m |
基地道路平面设计参数
道路类别 | 宽度 | 转弯半径 | ||
车
行 道 |
基地道路
居住街坊与城市道路的连接道路 |
单车道 | ≥4.0m | ≥3.0m |
双车道 | ≥7.0m | |||
居住街坊其他附属道路 | 单车道 | ≥2.5m | ||
双车道 | ≥6.0m | |||
消防车道 | ≥4.0m | 普通消防车≥9.0m
登高车≥12.0m |
||
非
机 动 车 道 |
非机动车专用路
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周边 |
单向通行 | ≥3.5m | — |
双向通行 | ≥4.5m | |||
其他非机动车道 | ≥2.5m | |||
人
行 道 路 |
大型公共建筑
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站点800m范围内 |
≥4.0m | — | |
居住区各级城市道路的人行道(>5000人) | ≥2.5m | |||
其他人行道(无障碍) | ≥1.5m |
4.3 建筑布局
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 高层民用建筑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
一、二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高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13m | 9m | 11m | 14m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9m | 6m | 7m | 9m |
三级 | 11m | 7m | 8m | 10m | |
四级 | 14m | 9m | 10m | 12m |
- 减少25%
- 相邻两座①单、多层建筑,当②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③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④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 防火间距不限
-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①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②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放宽至3.5m与4m
- 相邻两座建筑中①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②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③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相邻两座建筑中①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①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②占地面积总和≤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
-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 建筑高度>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停车场 | 6m | 8m | 10m |
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 | 10m | 12m | 14m |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 | 12m | 14m | 16m |
-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规定值增加3m;
-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规定值增加2m。
防噪、卫生、安全间距
饮食建筑 | 距离开放式污染源 | ≥25m | |
中小学 | 主要教学用房开窗的外墙 | 距离铁轨 | ≥300m |
距离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红线) | ≥80m | ||
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 各类教室的外窗距室外运动场地边缘 周界外噪声级控制范围 |
≥25m | ||
综合医院建筑 | 病房建筑 | 前后间距 | ≥12m |
防空地下室 | 距离易燃易爆厂房库房 | ≥50m | |
有害有毒液体气体贮罐 | ≥100m | ||
人员密集建筑 | 主要疏散出口 | 距离汽车进出站口 | ≥20m |
消防站执勤车辆出入口 | ≥50m |
建筑与道路、挡土墙距离
居住区道路类型 | 正面(有出入口) | 背面(无出入口) | 山墙面 | 围墙 |
城市道路边缘 | 5.0m | 3.0m | 2.0m | 1.5m |
附属道路边缘 | 2.5m | 2.0m | 1.5m | 1.5m |
- 城市道路边缘:是指道路红线;
- 附属道路边缘:设有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挡土墙和护坡 H>2m | |
建筑距挡土墙上缘 | ≥3m |
建筑距挡土墙下缘 | ≥2m |
建筑日照时数标准
4.4 停车场设计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
停车数量 | 出入口数量 | 出入口宽度 |
≤50 | 出入口≥1 | 4m,宜7m |
51~300 | 出入口≥2 (间距>10m) | 4m+4m ,宜7m+7m |
301-500 | 出入口≥2 (间距>15m) | 7m+7m |
>500 | 出入口≥3 (间距>15m) | 4m+4m+4m ,宜7m+7m+7m |
机动车停车区域设计
小型车参数 | 外廓尺寸 | 1.8m×4.8m |
转弯半径 | 6m(左前轮) | |
停车位尺寸 | 垂直倒入式车位 | 2.4m×5.1m |
2.4m×5.3m(毗邻墙体) | ||
侧方位停车位 | 2.1m×6.0m | |
2.4m×6.0m(毗邻墙体) | ||
通(停)车道尺寸 | 垂直倒入式停车道 | ≥5.5m |
侧方位式停车道 | ≥3.8m | |
单向通车道 | ≥3.0m | |
环形通车道内半径 | ≥3.0m | |
停车场分组布置要求 | 每组停车辆≤50辆,组与组距离≥4m |
无障碍停车位设计
数量 |
≥1% 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2% |
《无障碍通规 》2.9 |
地面坡度 | i≤1/50 | |
轮椅通道 | 停车位一侧,宽度≥1.20m | |
上客和落客区 | 2.40m × 7.0m |
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
停车数量 | 出入口数量 | 出入口宽度 |
≤300辆 | 出入口≥1 | 2.0m |
>300辆 | 出入口≥2 |
非机动车停车位布置
停车位尺寸 | 单排停放 | 0.6m×2.0m |
双排停放 | 0.6m×3.2m | |
通道宽度 | 单侧使用 | 1.5m |
双侧使用 | 2.6m | |
布置要求 | 分组布置,每组长度≤20m |
4.5 工程管线布置
工程管线敷设方式选择
-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直埋、保护管、管沟或综合管廊等方式);
-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敷设:
- 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地铁、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建设地段;
- 高强度集中开发区域、重要的公共空间;
-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或架空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或管线复杂的道路交叉口;
- 不宜开挖路面的地段。
- 直埋、保护管、管沟敷设,工程管线应根据道路的规划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位置受限制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面。
-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地下管线水平垂直净距与覆土深度
水平净距 | 0.5~2.0m | 采取安全措施后可减少 | ||
垂直净距(交叉时) | 0.15~0.5m | |||
覆土深度 | 0.5~1.0m | |||
给排水管道 | 机动车道下 | ≥0.7m | ||
非机动车道下 | ≥0.6m |
-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再生水、直埋电力及湿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非直埋电力、通信、热力及干燃气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 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其他地下管线、绿化种植以及设计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 工程管线交叉时其交角不应小于45°。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
管线名称 | 建 (构) 筑物 |
道路侧石边缘 | 乔木 | |
给水管线 | d≤200mm | 1.0m | 1.5m | 1.5m |
d>200mm | 3.0m | |||
污水、雨水管线 | 2.5m | 1.5m | 1.5m | |
再生水管线 | 1.0m | 1.5m | 1.0m | |
燃气管线 | 低压 | 0.7m | 1.5m | 0.8m |
中压 | 1~1.5m | |||
次高压 | 5~13.5m | 2.5m | 1.2m | |
直埋热力管线 | 3.0m | 1.5m | 1.5m | |
电力管线 | 0.6m | 1.5m | 0.7m | |
通信管线 | 1~1.5m | 1.5m | 1.5m | |
管沟 | 0.5m | 1.5m | 1.5m |
地下管线敷设次序
交叉敷设垂直次序 | 平行敷设水平次序 | |
地表 | 道路红线 | 建筑 |
|
|
|
地下 | 道路中心线 | 庭院 |
- 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
-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分支线少、埋深大、检修周期短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通信、电力和排水管线。
5.0 建筑地基与结构
5.1 建筑地基处理与结构选型
建筑地基处理方法选择
机械振动压实 | 适用于处理大面积的建筑垃圾等杂填土。 |
机械强夯 | 适用于性能较好的碎石土、低饱和度粉土等素填土和杂填土。 |
堆载预压 | 适用于淤泥质土、淤泥等饱和粘性土 |
真空预压 | 适用于粘性土为主的软弱地基 |
换填垫层(换土) | 适用于浅层软弱土或局部不均匀土层 |
复合地基 | 适用于需要采用桩基础或需要地基处理的土层 |
液化土
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学校)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岩土的分类
岩石 |
坚硬程度: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 完整程度: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和极破碎(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 |
碎石土 |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 分类: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圆砾和角砾 密实度:松散、稍密、中密、密实 |
砂土 |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超过全重50%的土 分类: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 密实度:松散、稍密、中密、密实 |
粉土 |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且塑性指数Ip≤10的土 |
黏性土 |
塑性指数Ip>10的土 粉质黏土:10<Ip≤17 淤泥: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1.5的黏性土 |
人工填土 | 素填土、压实填土、杂填土、冲填土 |
- 膨胀土为土中黏粒成分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特性,其自由膨胀率大于或等于40%的黏性土;
- 亲水性:蒙脱石>伊利石>高岭石
- 湿陷性土为在一定压力下浸水后产生附加沉降。其湿陷系数大于或等于0.015的土;
- 地基土的压缩性可按p1为100kPa,p2为200kPa时相对应的压缩系数值a1-2划分为低、中,高压缩性,并符合以下规定:
- 当<0.1时,为低压缩性土;
- 当0. 1≤a1-2<0. 5时,为中压缩性土;
- 当a1-2≥0.5时,为高压缩性土。
- 地基土工程特性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应取标准值,压缩性指标应取平均值,载荷试验承载力应取特征值。
建筑基础形式选择
无筋拓展基础 | 适用于≤5层的砌体结构,抗拉抗剪弱,限制宽高比(砖基础宽高比1:1.5) |
独立基础 | 适用于框架结构的柱基础 |
条形基础 | 适用于墙承重的结构 |
柱下条形基础 | 荷载较大或土质差的框架结构 |
筏形基础 | 土质差,承载力小的结构 |
箱型基础 | 荷载大的高层建筑 |
桩基础 | 建筑荷载较大或软弱土层较厚的建筑(人工挖孔桩施工快、造价低) |
建筑结构形式选择
砌体结构 | 砌体结构 | 甲类建筑不宜采用。 |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 | 乙类建筑不应采用;8度(0.3g)、9度设防区不应采用。 | |
钢筋混凝土 | 框架结构 |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 |
板柱结构 | 顶棚平整,通风采光好,常用与医药、食品,冷库等建筑;楼面荷载大时必须设置柱帽。 | |
剪力墙结构 | 适用于房间分隔较小的建筑,住宅公寓旅馆等。 | |
筒体结构 | 筒中筒适用高度≥80m,高宽比≥3的结构 | |
钢结构 | 框架结构 | |
框架-中心支撑结构 | ||
框架-偏心支撑结构 | ||
筒体、巨型框架 | ||
木结构 | 重型木结构 | |
轻型木结构 |
5.2 建筑地基与结构控制
建筑地基变形控制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丙级根据地基主要受力层情况、和建筑类型确定是否要作变形验算。
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值控制;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变形特征 | 地基土类别 | ||
中、低压缩性士 | 高压缩性士 | ||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 0.002 | 0.003 | |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 框架结构 | 0.002l | 0.003l |
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 0.0007l | 0.001l | |
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 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
0.005l | 0.005l | |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降量(mm) | (120) | 200 | |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 纵向 | 0.004 | |
横向 | 0.003 | ||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 Hg≤24 | 0.004 | |
24<Hg≤60. | 0.003 | ||
60<Hg≤100 | 0.0025 | ||
11>100 | 0.002 | ||
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隆量(mm) | 200 | ||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 | Hg≤20 | 0.008 | |
20<Hg≤50 | 0.006 | ||
50<Hg≤100 | 0.005 | ||
100<Hg≤150 | 0.004 | ||
150<Hg≤200 | 0.003 | ||
200<Hg≤250 | 0.002 | ||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 | Hg≤100 | 400 | |
100<Hg≤200 | 300 | ||
200<Hg≤250 | 200 |
-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建筑结构抗震变形控制
多遇地震(63%/50Y)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限值
结构类型 | [θe] |
框架 | 1/550 |
框-剪、板柱-剪力墙、框-筒 | 1/800 |
剪力墙、筒中筒 | 1/1000 |
框支层 | 1/1000 |
多、高层钢结构 | 1/250 |
幕墙[θe]限值=主体结构[θe]限值的3倍。
罕遇地震(2-3%/50Y)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限值
需要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的建筑:
- 高度大于150m的结构;
- 甲类建筑和9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 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结构。
-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高大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横向排架;
- 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排架结构;
结构类型 | [θp] |
单层排架 | 1/30 |
框架 | 1/50 |
底框-砌体的抗震墙 | 1/100 |
框-剪、板柱-剪力墙、框-筒 | 1/100 |
剪力墙、筒中筒 | 1/120 |
多、高层钢结构 | 1/50 |
建筑结构高度控制
砌体结构
房屋类别 | 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 |||||
6 | 7 | 8 | 9 | |||
0.10g | 0.15g | 0.20g | 0.30g | |||
多层砌体房屋(普通砖24墙) | 7层 | 7层 | 7层 | 6层 | 5层 | 4层 |
砖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普通砖24墙) | 7层 | 7层 | 6层 | 5层 | – | – |
- 乙类按本地区设防烈度,减少1层;
- 8度、9度横墙较少(开间4.2m以上房间占该层总面积40%以上)的多层砌体房屋,减少1层;
- 各层横墙很少(开间4.2m以上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4.8m以上房间占该层总面积50%以上)的多层砌体房屋,减少2层。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A级)
结构体系 | 抗震设防烈度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0.20g | 0.30g | |||||
框架 | 60 | 50 | 40 | 35 | 24 | |
框架-抗震墙 | 130 | 120 | 100 | 80 | 50 | |
剪力墙 | 全部落地 | 140 | 120 | 100 | 80 | 60 |
部分框支 | 120 | 100 | 80 | 50 | 不应采用 | |
筒体 | 框架-核心筒 | 150 | 130 | 100 | 90 | 70 |
筒中筒 | 180 | 150 | 120 | 100 | 80 | |
板柱-抗震墙 | 80 | 70 | 55 | 40 | 不应采用 |
-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支层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况;
-
框架,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
板柱-抗震墙结构指板柱、框架和抗震墙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构;
-
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
- 甲类建筑,6、7、8度时提高一度要求,9度时应专门研究;
钢结构
结构体系 | 抗震设防烈度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0.20g | 0.30g | |||||
框架 | 110 | 90 | 90 | 70 | 50 | |
框架-中心支撑 | 220 | 200 | 180 | 150 | 120 |
建筑结构高宽比控制
砌体结构高宽比限值
烈度 | 6度、7度 | 8度 | 9度 |
最大高宽比 | 2.5 | 2.0 | 1.5 |
- 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 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宽比限值
结构体系 | 6度、7度 | 8度 | 9度 |
框架 | 4 | 3 | – |
板柱-剪力墙 | 5 | 4 | – |
框架-剪力墙、剪力墙 | 6 | 5 | 4 |
框架-核心筒 | 7 | 6 | 4 |
筒中筒 | 8 | 7 | 5 |
钢结构高宽比限值
烈度 | 6、7 | 8 | 9 |
最大高宽比 | 6.5 | 6 | 5.5 |
注:塔形建筑的底部有大底盘时,高宽比可按大底盘以上计算。
建筑结构规则性控制
-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
-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
- 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结构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不规则类型 | 定义和参考指标 |
扭转不规则 | 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大于1.2倍 |
凹凸不规则 | 平面凹进的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 |
楼板局部不连续 | 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而而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 |
结构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不规则类型 | 定义和参考指标 |
侧向刚度不规则 |
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 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 |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 | 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 |
楼层承载力突变 |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 |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规则性限值
设防烈度 | L/B(长宽比) | l/Bmax(凹进比例) | l/b(突出部分长宽比) |
6、7度 | ≤6.0 | ≤0.35 | ≤2.0 |
8、9度 | ≤5.0 | ≤0.30 | ≤1.5 |
收进部分占总高度比例大于20%时,收进尺寸小于25%;
当上部结构楼层相对于下部楼层外挑小于110%,且水平外挑尺寸小于4m。
结构变形缝设置
砌体房屋伸缩缝设置间距
屋盖或楼盖类别 | 屋盖或楼盖保温层或隔热层 | 间距 |
瓦材屋盖、木屋盖或楼盖、轻钢屋盖 | 100m | |
装配式有檩体系钢筋混凝土结构 | 有 | 75m |
无 | 60m | |
装配式无檩体系钢筋混凝土结构 | 有 | 60m |
无 | 50m | |
整体式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 有 | 50m |
无 | 40m |
- 0.8倍:石砌体、蒸压砖、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砖房屋无保温措施时;
- 1.3倍:层高大于5m的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配筋砌块砌体结构单层房屋。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设置间距
结构类别
|
施工方法
|
室内或土中
|
露天
|
排架结构
|
装配式
|
100m
|
70m
|
框架结构
|
装配式
|
75m
|
60m
|
现浇式
|
55m
|
35m
|
|
剪力墙结构
|
装配式
|
65m
|
40m
|
现浇式
|
45m
|
30m
|
|
挡土墙、地下室墙壁
|
装配式
|
40m
|
30m
|
现浇式
|
30m
|
20m
|
- 当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时,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宜按表中露天栏的数值取用;
- 现浇挑檐、雨罩等外露结构的局部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
- 当设置伸缩缝时,框架、排架结构的双柱基础可不断开。
防震缝设置
体型复杂、平立面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程度、地基基础条件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的比较分析,确定是否设置防震缝。
结构类型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混凝土结构 | 框架 | ≤15m | 100mm | |||
>15m | +20mm/5m | +20mm/4m | +20mm/3m | +20mm/2m | ||
框剪 | 70%且≥100mm | |||||
剪力墙 | 50%且≥100mm | |||||
钢结构 | 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 | |||||
木结构 | ≥100mm | |||||
砌体结构 | 70-100mm |
- 防震缝两侧结构体系不同时,防震缝宽度应按不利的结构类型确定;
- 防震缝两侧的房屋高度不同时,防震缝宽度可按较低的房屋高度确定;
- 防震缝宜沿房屋全高设置,地下室、基础可不设防震缝,但在与上部防震缝对应处应加强构造和连接;
沉降缝设置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长高比过大的砌体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当部位;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房屋层数 | 沉降缝宽度 |
2-3层 | 50-80mm |
4-5层 | 80-120mm |
5层以上 | ≥120mm |
6.0建筑材料与构造
6.1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按成分分类
金属 | 碳素钢、低合金钢、铸铁、不锈钢、铝合金、铜、铅 | |
非金属 | 无机 | 石材、砖瓦、陶瓷、玻璃、 石灰、石膏、菱苦土、水玻璃、水泥、混凝土、砂浆、GRC、GRG |
有机 |
塑料:02-HDPE、04-LDPE、03-PVC、06-PS、05-PP、PMMA、PC、ABS、EVA、ETFE 橡胶:丁基橡胶、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 竹木藤 |
|
复合 | 金属+无机 | 钢筋混凝土、搪瓷、石材蜂窝板 |
金属+有机 | 铝塑板、泰柏板 | |
无机+有机 | 玻璃钢FRP、水泥木丝板、木纤维板 |
建筑材料按性能与用途分类
结构材料 |
支承:钢材、混凝土、块材、木材、轻钢龙骨 辅助增强:钢丝网、玻纤网 结构胶:硅酮结构胶、AB干挂胶 |
防水材料 |
涂料:有机涂料、无机涂料 卷材:改性沥青卷材、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 止水带、止水条、防水板 |
绝热材料 |
有机保温板:XPS、EPS、PUR、PIR 无机保温板:水泥膨胀珍珠岩板、玻璃棉板、矿渣棉板、加气混凝土板 玻璃棉/岩棉(龙骨) 保温浆料 |
耐火材料 |
A级:钢材、混凝土、砖、石、石膏 B1级:沥青混凝士、阻燃处理的木材或塑料、水泥刨花板 阻燃:卤素化合物、三氧化二锑 |
隔声材料 |
空气声:岩棉、玻璃棉 撞击声:减振垫板 |
吸声材料 | 多孔材料、穿孔板、共振板、共振器 |
饰面材料 |
内墙涂料:苯丙、醋丙、硅丙乳胶漆;外墙涂料:丙烯酸类(真石漆、砂壁状涂料)、聚氨酯涂料、过氯乙烯涂料 板材:纤维水泥板、石材蜂窝板、木纤维板 |
耐候防腐 |
防锈:红丹漆 木防腐:ACQ、CCQ |
嵌缝材料 | 聚乙烯泡沫棒、氯丁橡胶密封条 |
密封材料 | 硅酮耐候密封胶、聚氨酯密封胶、云石胶(环氧树脂) |
材料的选择
玻璃的选择
-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必须进行均质处理。
- 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
- 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玻璃栏板(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5m),应使用夹层钢化玻璃。
- 室内饰面玻璃最高点离楼地面高度≥3m时,应使用夹层玻璃。
- 水下用玻璃应选用夹层玻璃。
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防火要求
保温和外墙装饰 | A |
B2 |
B3 |
装饰层、幕墙 | >50m | ≤50m | × |
内保温层 | 人密及危险场所、疏散避难部位 | 其他场所 | × |
有空腔外保温层 | 人密场所;幕墙;高层 | 多层 | × |
无空腔外保温层 | 人密场所;超高层住宅;>50m高公 | 高层住宅;≤50m高公 | 多层建筑 |
夹心保温 | √ | 两侧A级≥50mm可用 |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A、B1级材料,当采用B2级防水材料且铺设在B1、B2级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保温材料应采用A材料作防护层。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污染控制要求
- 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IRa≤1.0,Iy≤1.3);
- 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游离甲醛释放≤0.12mg/m³);
- 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禁用与推广应用的材料
材料类型 | 禁用或限制使用(性能差或者不环保) | 推广应用 |
墙体材料 | 黏土砖 | 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空心砌块 |
防水材料 | 焦油型防水材料、石油沥青纸胎油毡 | SBS、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聚氨酯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
保温材料 | 吸水率高的现浇水泥膨胀珍珠岩、脲醛树脂泡沫塑料 | EPS、XPS、PUR喷涂 |
涂料 | 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丙烯酸外墙涂料 |
密封材料 | 高填充PVC密封胶条、PVC塑料油膏、PVC胶泥 | 硅化密封膏、单组分聚氨酯泡沫填充剂、硅酮密封胶、聚硫密封胶 |
粘接剂 | 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 801胶 |
材料的规格
块材
板材的厚度
- 钢化玻璃:4-12mm;夹层玻璃:6.38-13.52mm
- 无框玻璃:≥12mm
- 幕墙瓷板厚度≥12mm
- 幕墙微晶玻璃板≥20mm
板材的板面尺寸
- 玻璃采光顶:面板面积应≤2.5㎡,长边边长宜≤2.0m
- 石材蜂窝板:单块最大面积≤2.0㎡,块单边边长≤2.0m
- 石材、瓷板、微晶玻璃板、纤维水泥幕墙板:单块面板的面积≤1.5㎡
6.2 建筑实体要素
建筑实体要素分类
建筑实体要素 | 主要功能或性能要求 | |
水平分隔要素 | 屋面 | 排水、防水、防结露、保温隔热、防火 |
楼面 | 防火、隔声、防水、防泛潮 | |
吊顶 | 防火、吸声 | |
底层地面 | 防潮 | |
地下室顶板 | 防水 | |
地下室底板 | 防水 | |
垂直分隔要素 | 外墙、幕墙 | 保温隔热、防结露、防火、防潮、隔汽、隔声 |
内隔墙 | 隔声、吸声、防火 | |
地下室侧墙 | 防水 | |
联系要素 | 门 | 交通疏散、隔声、气密、防火 |
窗 | 采光、通风、隔声、气密、防火 |
构件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
防火墙 | 不燃性 3.00h | 不燃性 3.00h |
楼电梯前室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分户墙 | 不燃性 2.00h | 不燃性 2.00h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承重外墙 | 不燃性 1.00h | 不燃性 1.00h |
房间隔墙 | 不燃性 0.75h | 不燃性 0.50h |
柱、承重墙 | 不燃性 3.00h | 不燃性 2.50h |
梁 | 不燃性 2.00h | 不燃性 1.50h |
楼板、屋顶承重构件、上人屋面板、疏散楼梯 | 不燃性 1.50h | 不燃性 1.00h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性 0.25h | 难燃性 0.25h |
超高层楼板:A≥2.00h
室外疏散楼梯:平台A≥1.00h;梯段A≥0.25h
房间隔墙:二级可采用B1≥0.75h;当S≤100㎡时,可采用B1≥0.50h或A≥0.30h。
6.3 构造原理
构造层次关系
- 界面层:使用粘结类构造层次式,通过涂抹界面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防潮底漆、扫毛等方式改善表面粘结性能。如果基层墙体洁净干燥,则不需要界面层。
- 隔离层:卷材、涂膜防水层与块体材料、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之间设置隔离层。
- 保护层/防护层:耐根穿刺防水层与种植隔热层之间设保护层;
- 采用复合墙体构造时,轻质材料设置在外侧,重质、蓄热性能好的墙体材料、相变材料复合在墙体内侧。
- 设置封闭空气间层时,可在空气间层平行墙面的两个表面涂刷热反射涂料、贴热反射膜或铝箔。当采用单面热反射隔热措施时,应设置在空气温度较高一侧。
- 采用松散多孔保温材料的多层复合围护结构,应在水蒸气分压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
- 增强玻纤网:外保温工程应进行系统的起端、终端以及檐口、勒脚处的翻包或包边处理。装饰缝、门窗四角和阴阳角等部位应设置增强玻纤网。
- 附加防水层
材料的连接
三种基本连接方式:重力式、紧固件、胶结式
紧固件连接: 膨胀螺栓、自攻螺丝、木螺丝
瓦屋面的连接关系:持钉层、顺水条、挂瓦条、块瓦;持钉层、沥青瓦
幕墙面板连接设计
- 结构胶连接(隐框玻璃幕墙)
- 边框连接(玻璃幕墙)
- 挂件连接:S型+E型挂件:开槽挂装式,上插下挂式板材能开槽(石材、陶板、瓷板、微晶玻璃板);C型挂件+背栓:板材能开孔(石材、瓷板、微晶玻璃、纤维水泥板、木纤维板);C型挂件+背面预置螺母:不能开孔的板(石材蜂窝板)
- 穿透支承连接:铆钉固定(金属板、纤维水泥板、木材纤维板)
保温板黏贴:胶粘剂(100%)+锚栓(辅助)
构造接缝、分缝
混凝土伸缩缝
- 设置间距 纵向(平行于施工方向)缩缝间距:3m~6m;横向(垂直于施工方向)缩缝间距:6m~12m;伸缝间距:20m~30m。
- 缝的形式 垫层应设置纵向缩缝和横向缩缝:纵向缩缝应采用平头缝或企口缝。横向缩缝宜采用假缝。面层分格缝应与垫层的缩缝对齐。
- 缝的宽度 假缝:5mm~20mm,伸缝:20mm~30mm
嵌缝与密封材料
- 聚乙烯泡沫棒:缝打胶前背衬、填充用。便宜,存在压缩蠕变。
- 聚乙烯低发泡基材双面胶:幕墙中用于控制结构胶位置和截面尺寸。
- 丁基橡胶:做轮胎的,气密性超强,耐老化。中空玻璃第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
- 三元乙丙橡胶:机械性能强,低压缩变形,但自粘性和互粘性差。开启扇的周边缝隙采用三元乙丙橡胶密封条、幕墙面板变形缝处采用三元乙丙风琴胶条。
- 氯丁橡胶密封条:耐候性仅次于乙丙橡胶和丁基橡胶,耐寒性和贮存稳定性较差。
- 硅橡胶密封材料:低温高温可用,耐腐蚀耐久,贵。
- 聚硫橡胶密封材料:像塑料,抗老化、抗变形,防火,贵。
- 聚氨酯密封胶:防火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明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宜采用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也可采用硅酮密封胶。
全玻幕墙和点支承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使用非镀膜玻璃时,其耐候密封可采用酸性硅酮建筑密封胶。
构造设计参数
保温
- 保温板应采用点框粘法或条粘法固定在基层墙体上,EPS板有效粘贴面积不得小于保温板面积的40%,并宜使用锚栓辅助固定。
- XPS板和PUR板或PIR板有效粘贴面积不得小于保温板面积的50%,并应使用锚栓辅助固定。
- EPS保温浆料不宜超过100mm。
防水
- 防水设防高度高出室外地坪:500mm;窗井墙高出地面:500mm。窗下缘高出窗井内的底板:300mm;种植屋面泛水:500mm;一般泛水高度:250mm;室内地面防水四周现浇翻边:200mm。隔汽层沿墙面高出保温层:150mm
- 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 止水带宽度:300~400mm卷材加强层宽度宜为300~500mm。后浇带宽度宜为700~1000mm。
- 施工缝距底板、孔洞边缘不应小于300mm。施工缝距离板墙接缝线不应小于150mm。
- 搭接:过滤层搭接≥150;同层卷材短边接缝错开≥500;上下层长边接缝错开≥1/3幅宽。
防火
- 隔离带:屋面与外墙之间:500mm;外保温每层设置:300mm;幕墙每层楼板处设置:100mm。
- 保温防火防护层:薄抹灰外保温系统:首层15mm,其他层5mm-6mm;内保温系统:10mm。
- 防火挑檐与隔板: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1.2(0.8)m实体墙或宽度≥1.0m挑檐。住宅相邻户开口之间≥1.0m或设置突出≥0.6m的隔板。
6.4 水:排水、防水、防潮、隔汽、透水
屋面排水与坡度控制
50% | 种植屋面最大坡度 |
30% | 烧结瓦、混凝土瓦屋面最小坡度 |
20% | 沥青瓦屋面最小坡度 种植屋面需要防滑落 |
10% | 压型金属板屋面(紧固件连接)最小坡度 |
5.0% | 压型金属板屋面(咬口锁边)最小坡度 玻璃采光顶最小坡度 女儿墙压顶最小坡度 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最小坡度 |
3.0% | 结构找坡最小坡度 倒置式屋面坡度适宜值 |
2.0% | 材料找坡适宜值 卷材防水平屋面最小坡度 种植屋面最小坡度 |
1.0% | 天沟纵向最小坡度 |
屋面防水等级与设防要求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
防水等级 | 建筑类别 | 设防要求 | 防水做法 | ||
卷材、涂膜屋面 | 瓦屋面 | 金属板屋面 | |||
Ⅰ级 | 特别重要或对防水有特殊 要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 二道以上防水设防 | 卷材防水层+卷材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膜防水层、复合防水层 | 瓦+防水层 | 压型金属板+防水垫层 |
Ⅱ级 | 一般建筑 | 一道防水设防 | 卷材防水层、涂膜防水层、复合防水层 | 瓦+防水垫层 | 压型金属板、金属面绝热夹芯 板 |
- 下列情况不得作为屋面的一道防水设防:混凝土结构层;Ⅰ型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层;装饰瓦及不搭接瓦;隔汽层;细石混凝土层;卷材或涂膜厚度不符合规定的防水层。
- 当防水等级为Ⅰ级时,压型铝合金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9mm;压型钢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6mm;压型金属板应采用360°咬口锁边连接方式;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
地下工程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确定防水等级。
防水等级 | 适用范围 | 防水标准 |
一级 |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因有少量湿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及严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危及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极重要的战备工程、地铁车站 举例:地下商业;交通枢纽;人防指挥工程;种植顶板 |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
二级 |
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在有少量湿渍的情况下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及基本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重要的战备工程 举例:地下车库;一般人员掩蔽工程 |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
三级 | 人员临时活动的场所;一般战备工程 |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
四级 | 对渗漏水无严格要求的工程 |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
地下工程防水措施的选择
- 防水混凝土: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80℃
工程埋置深度H(m)
|
设计抗渗等级
|
H<10
|
P6
|
10≤10<20
|
P8
|
20≤10<30
|
P10
|
H≥30
|
P12
|
- 防水砂浆: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不应用于受持续振动或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防水。
- 防水涂料:无机防水涂料宜用于结构主体的背水面,有机防水涂料宜用于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用于背水面的有机防水涂料应具有较高的抗渗性,且与基层有较好的粘结性。
- 防水卷材:经常处在地下水环境,且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应铺设在混凝土结构的迎水面。
- 塑料防水板:经常受水压、侵蚀性介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防水。
- 金属防水板:长期浸水、水压较大的水工及过水隧道。
- 膨润土防水材料:主体结构的迎水面,防水层两侧应具有一定的夹持力。
- 遇水膨胀止水条(胶):施工缝密封止水。
- 橡胶止水带:变形缝、施工缝。
工程部位 | 防水措施 | 防水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主体结构 | 0.防水混凝土 | 应选 | 宜选 | ||
1.防水卷材 | 应选1~2种 | 应选1种 | 宜选1种 | —— | |
2.防水涂料 | |||||
3.防水砂浆 | |||||
4.膨润土材料 | |||||
5.塑料防水板 | |||||
6.金属防水板 | |||||
施工缝 | 1.遇水膨胀止水条 | 应选2种 | 应选1~2种 | 宜选1~2种 | 宜选1种 |
2.中埋式止水带 | |||||
3.外贴式止水带 | |||||
4.外抹防水砂浆 | |||||
5.外涂防水涂料 | |||||
6.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 |||||
7.预埋注浆管 | |||||
后浇带 | 0.补偿收缩混凝土 | 应选 | |||
1.遇水膨胀止水条 | 应选2种 | 应选1~2种 | 宜选1~2种 | 宜选1种 | |
2.外贴式止水带 | |||||
3.防水密封材料 | |||||
4.预埋注浆管 | |||||
变形缝(导诱缝) | 0.中埋式止水带 | 应选 | |||
1.外贴式止水带 | 应选1~2种 | 应选1~2种 | 宜选1~2种 | 宜选1种 | |
2.可卸式止水带 | |||||
3.防水密封材料 | |||||
4.外贴防水卷材 | |||||
5.外涂防水涂料 |
7.0 室内环境控制
7.1 天然采光设计
采光等级
采光等级 | 侧面采光标准值 | 功能房间与场所 | |
采光系数 | 室内天然光照度 | ||
Ι | 5% | 750lx | |
Ⅱ | 4% | 600lx | 办公建筑的设计室、绘图室 |
Ⅲ | 3% | 450lx | 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实验室、阶梯教室、教师办公室 医疗建筑的诊室、药房、治疗室、化验室 办公建筑的办公室、会议室 图书馆建筑的阅览室、开架书库 旅馆建筑的会议室 展览建筑的展厅(单层及顶层) 交通建筑的候机(车)厅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75%) |
Ⅳ | 2% | 300lx |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候诊室、挂号处、综合大厅 办公建筑的复印室、档案室 图书馆建筑的目录室 旅馆建筑的大堂、客房、餐厅、健身房 展览建筑的登录厅、连接通道 交通建筑的出站厅、连接通道、自动扶梯 体育建筑的体育馆场地、观众入口大厅、休息厅、运动员休息定室、治疗室、贵宾室、裁判用房 |
Ⅴ | 1% | 150lx | 各类建筑的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
- 侧面采光时,民用建筑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采光估算
采光等级 | 侧面采光 | 顶部采光 | |
窗地面积比(Ac/Ad) | 采光有效进深(b/hs) | 窗地面积比(Ac/Ad) | |
Ι | 1/3 | 1.8 | 1/6 |
Ⅱ | 1/4 | 2.0 | 1/8 |
Ⅲ | 1/5 | 2.5 | 1/10 |
Ⅳ | 1/6 | 3.0 | 1/13 |
Ⅴ | 1/10 | 4.0 | 1/23 |
- 采光有效进深=b/hs——房间的进深/参考平面至窗上沿高度;
- 顶部采光指平天窗采光,锯齿形天窗和矩形天窗可分别按平天窗的1.5倍和2倍窗地面积比进行估算。
7.2 电气照明设计
照明设计评价指标
建筑类型 | 照明质量评价指标 | |||
居住 | 照度 | 显色指数 | ||
公建(通用) | 照度、照度均匀度 | 统一眩光值 | 显色指数 | |
博物馆 | 照度、照度均匀度 | 统一眩光值 | 显色指数 | 年曝光量 |
体育建筑 | 水平照度、垂直照度、照度均匀度 | 眩光指数 | 显色指数 | 色温 |
- 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ratio of illuminance: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符号是U0。作业面或参考平面:0.75m水平面或地面。
- 统一眩光值 unified glare rating(UGR):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处于室内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
- 眩光值 glare rating(GR):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体育场馆和其他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
- 显色指数 colour rendering index: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8m的工业建筑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
- 色温 colour temperature: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亦称“色度”。单位为开(K)。客房、卧室、病房、酒吧使用暖灯<3300K;使用LED灯时,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灯色温不宜高于4000K。热加工车间、高照度场所使用冷灯>5300K。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LPD):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照明节能评价指标。
光源与灯具选择
基本物理量
名称 | 定义 | 符号 | 单位 | 公式 |
光通量 | 光源发出光的总量 | Φ | 流明 lm |
|
发光强度 | 光源光通量在空间的分布密度 | I | 坎德拉 cd=lm/sr 熙提sb | |
亮度 | 光源后者被照面的明亮程度 | L | 坎德拉每平方米 cd/㎡ | |
照度 | 被照面接受的光通量 | E | 勒克斯 lx=lm/㎡ |
光源的发光效能(光效) luminous efficacy of a light source: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适用于控制传统的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节能。
灯具效能 luminaire efficacy: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功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适用于控制发光二极管灯的节能。
光源 | 特点 | 适用场所 |
荧光灯 | 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好、启动快 | 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诊室; 商店营业厅的一般照明 |
金属卤化物灯 | 显色性好,光效高、寿命长 |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小功率的可用于商店照明 |
高压钠灯 | 显色性差 | 辨色要求不高的场所 |
高压汞灯 | 显色性差,光效低,寿命短 | 一般照明不应使用 |
LED灯 | 光效高,但稳定性、生物安全性有争议 | 旅馆客房、感应式自动控制的节能灯 |
卤钨灯 | 白炽灯的改进产品 | 商场高档商品、博物馆显色要求高的重点照明;一般场所不应使用 |
白炽灯 | 不节能 | 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的场所;一般场所不应使用 |
7.3 热湿环境设计
热舒适度与热工设计
影响人体热舒适度的物理因素:①有效空气温度(夏季舒适区间温度高于冬季) ②相对湿度 ③空气流速(舒适区上限随着流速增加而提升)
热工基本物理量
名称 | 定义 | 符号 | 单位 | 公式 |
导热系数 | 在稳态条件和单位温差作用下,通过单位厚度、单位面积匀质材料的热流量(表征材料性能) | λ | W/(m·K) | R=δ/ λ
K=1/R0 |
传热系数 |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表征构件性能) | K | W/(m²·K) | |
热阻 | 表征围护结构本身或其中某层材料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 | R | (m²·K)/W | |
蓄热系数 | 当某一足够厚度的匀质材料层一侧受到谐波热作用时,通过表面的热流波幅与表面温度波幅的比值 | S | W/(m²·K) | D=R·S |
热惰性指标 | 受到波动热作用时,材料层抵抗温度波动的能力 | D | 无量纲 |
建筑节能控制
体形系数限制
公共建筑 |
单栋建筑面积 | 300~800㎡ | >800㎡ | ||
严寒、寒冷地区 | ≤0.50 | ≤0.40 | |||
其他地区 | 无要求 | ||||
居住建筑 | 建筑层数 | ≤3层(别墅、幼儿园) | 4~6层 | 7~11层 | ≥12层 |
严寒地区 | ≤0.55 | ≤0.30 | |||
寒冷地区 | ≤0.57 | ≤0.33 | |||
夏热冬冷地区 | ≤0.55 | ≤0.40 | ≤0.35 | ||
温和地区 | ≤0.45 | ≤0.40 | |||
夏热冬暖地区 | 北区:塔式≤0.40;单元式、通廊式≤0.35
南区:无要求 |
随着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体形系数对建筑能耗的影响程度在降低,标准的限值呈放宽趋势。
窗墙比限值
甲类公共建筑 (单栋S>300㎡的建筑,或总S>1000㎡的建筑群) |
控制区域 |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 | 屋顶透光部分面积比 | ||
严寒地区 | ≤0.60 | ≤0.20 | |||
其他地区 | ≤0.70 | ||||
居住建筑 | 房间朝向 | 北 | 东、西 | 南 | 水平(天窗) |
严寒地区 | ≤0.25 | ≤0.30 | ≤0.45 | ≤0.10 | |
寒冷地区 | ≤0.30 | ≤0.35 | ≤0.50 | ≤0.15 | |
夏热冬冷地区 | ≤0.40 | ≤0.45 | — | ||
温和地区 | ≤0.50 | ≤0.10 | |||
夏热冬暖地区 | ≤0.30 | ≤0.40 | ≤0.04 |
门窗气密性要求
建筑类型 | 地区 | 层数区间 | |
1~9层 | ≥10层 | ||
公共建筑外窗 | 所有地区 | 6级 | 7级 |
公共建筑外门 | 严寒、寒冷地区 | 4级 | |
居住建筑外窗 (含开放阳台门) |
严寒、寒冷地区 | 6级 | |
夏热冬冷地区 | 4级(1~7层) | 6级(≥7层) | |
夏热冬暖地区 | 4级 | 6级 | |
温和地区A区 | 4级 | 6级 | |
温和地区B区 | 4级 |
建筑保温设计
围护结构保温设计
步骤 | 内容 |
确定室内设计温度(ti) | 采暖18℃,非采暖12℃ |
确定内表面设计温度(θ) |
Δt=ti-θ满足防结露、热舒适度等限制条件,屋面(≤4)限值比墙体(≤3)宽松1℃ |
确定最小热阻值Rmin |
(Rmin+Ri+Re):Ri=(ti-te):Δt |
热阻修正、选择保温材料与构造设计 |
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外墙K值:0.2-0.7(XPS:δ=100mm,R=3.3,K=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外墙K值:1.0-1.5(XPS:δ=30mm,R=1.0,K=1.0) 温和地区居住建筑外墙K值:1.0-2.0(保温砂浆:δ=30mm,R=0.5,K=2.0) 屋面K值限制比外墙要求严 |
常见材料的导热系数
导热系数 W/(m·k) | 可选材料 |
<0.03 | 密闭空气 |
0.03-0.10 | PUR、XPS、EPS、玻璃棉、岩棉、保温浆料 |
0.10-0.25 | 水泥膨珍珠岩板、水泥膨胀蛭石板、加气混凝土 |
0.25-1.00 | 轻集料混凝土、砌体、普通砂浆、水、玻璃 |
1.00-5.00 | 混凝土、石材 |
>5.00 | 钢(58)、铝(200)、铜(370) |
建筑防热设计
措施 | 湿热气候 | 干热气候 |
规划 | 通风好、间距大、防西晒,利用绿化水域、道路广场要有透水能力。 | 布局密集,便于相互遮挡;防止热风,注意绿化。 |
建筑 | 开敞通透。设置遮阳、阳台、外廊、架空等开敞空间,利用天井,庭院自然通风。 |
外闭内敞。外部严密厚重开小窗,防热风,内部设置小天井。防热要求高可设置地下室。 |
材料 | 轻质隔热材料、铝箔、铝板及其复合材料、白色外表面。 | 热容量大、外隔热、白色外表面、混凝土、砖、石、土。 |
建筑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lement:在照射时间内,同一窗口在有建筑外遮阳和没有建筑外遮阳的两种情况下,接收到的两个不同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围护结构隔热设计
- 确定室内设计温度(ti)::空调26℃,非空调te+1.5℃
- 确定内表面设计温度(θ):Δt=ti-θ满足隔热标准,屋面(2.5/3.5)限值比墙体(2/3)宽松0.5℃。
- 选择材料与构造设计
7.4 声环境设计
声环境设计标准与减噪设计
声压级与允许噪声级
声压N/m² | 声压级 | 主观感受 | 允许噪声级dB(A) |
0.002 | 40dB | 安静 | 夜间卧室≤37dB |
0.02 | 60dB | 日常声音 | 起居室、教室、办公室≤45dB |
0.2 | 80dB | 吵闹 | 生产车间≤85dB |
2 | 100dB | 很响 | |
20 | 120dB | 难以忍受 |
- 人耳听觉高频敏感低频不敏感。等响曲线:与1000Hz纯音听起来同样响。参考40方等响曲线定义dB(A)
- 声压级比较:20×lg(P/P0) (声压增加1倍,声压级差6dB,20×lg2)
- 声压级叠加(波的叠加):10×lg(P/P0) (2个相同叠加,增加3dB;4个相同叠加,增加6dB;4个相同叠加,增加10dB)
- 声压级衰减:自由声场距离增加一倍衰减量:6dB(点声源),4dB(有限长线声源),3dB(无限长线声源)、0(面声源)
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与减噪设计
标准 | 构件位置 | 可选构造(计权隔声量dB) |
51dB |
居住和非居住用分隔构件(Rw+Ctr) |
240实心砖墙+抹灰(54) 180混凝土墙+抹灰(54) 100轻钢龙骨+50岩棉+双层纸面石膏板(54) 75轻钢龙骨+60岩棉+双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54) |
45dB | 一般同类房间之间的分隔构件(Rw+C) |
190空心砌块+抹灰(48) 120实心砖墙+抹灰(46) 75轻钢龙骨+50岩棉+双层纸面石膏板(50) 50轻钢龙骨+50岩棉+双层纸面石膏板(48) |
30dB | 临交通干线的外窗(Rw+Ctr) |
单层玻璃固定窗(31) 铝合金、塑料成品平开窗(31) |
25dB |
一般外窗(Rw+Ctr) |
铝合金、塑料成品平开窗(31) 钢窗+密封(28) 铝合金推拉窗(20)+密封 |
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与减噪设计
标准量 | 构件位置 | 可选构造(撞击声声压级dB) |
75dB | 一般楼板(DnT,w) | 100钢筋混凝土板+饰面层 |
50dB | 噪声敏感房间的顶部楼板(DnT,w) | 100钢筋混凝土板+50减震垫+40配筋混凝土(47) |
计权隔声量(Rw):在实验室测得,表征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DnT,w):在现场测得,两个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标准打击楼板时,楼下室内实测的声压级,表征楼板撞击声的单值评价量。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C):适用中高频噪声修正,日常活动等噪声。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Ctr):适用中低频噪声修正,轨道交通飞机等噪声。
质量定律:20×lg·fm+k(f或m增加一倍,隔声量6dB)
隔振减噪设计
- f/f0<1,震动被放大。
- f/f0=1,共振,震动被最大程度放大。
- f/f0=√2,传递系数为1,无衰减传递。
- f/f0≥√2,传递系数小于1,隔振。
- f0为基座固有频率,隔振基座的阻尼效应对中高频(f)尤为突出。
- 金属隔振器容易疲劳失效。
厅堂音质设计
步骤 | 内容 | |
噪声控制 | 确定允许噪声值、确定环境背景噪声值、噪声处理与隔声设计 | |
音质设计 | 容积 | 保证响度与混响时间,容积指标(m³/座) |
体形 | 避免三维长度整数倍;避免声聚焦等声学缺陷 | |
反射面 | 向池座前区提供前次反射声 | |
混响时间 |
T60:衰减60dB所经历的时间 混响时间:计算有关的参数V、S、α、f 2000Hz以上要考虑空气吸声 用缩小模型,要用对应比例放大的高频音测试v=f·λ |
|
吸声材料布置 |
吸声量=S·α(单位㎡)
|
|
电声设计 | 与音质设计配合进行 | |
音质评价 |
客观
主观
|
8.0 建筑设备
8.1 设备系统的选择
供水系统选择
供水方式 | 适用范围 | ||
无高位水箱 | 外网直接供水 | 单多层建筑;高层的低区 | |
水泵升压直接供水 | 不分区供水 | 多层建筑 | |
分区并联供水 | ≤100m的高层 | ||
分区串联供水 | >100m的高层 | ||
水泵升压,减压阀分区供水 | ≤100m的高层 | ||
设高位水箱 | 单设水箱供水 | 外网压力不稳定的多层 | |
水箱水泵联合不分区供水 | 外网压力不够的多层 | ||
分区供水 | 并联单管供水 | 地下室水泵房面积较小,分区较少的中高层建筑 | |
并联多管供水 | 不允许全楼一起停水≤100m的高层 | ||
串联供水 | >100m的高层 | ||
水箱减压供水 | 地下室水泵房面积较小,分区较少的中高层建筑 | ||
减压阀减压供水 | 中间无条件设置水箱,分区较少的中高层建筑 |
水压要求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0.35MPa。
消防供水:二类高层≥0.07MPa;一类高层≥0.1MPa;超高层≥0.15MPa。
电气系统选择
用电负荷分级
特级负荷 | 举例:高度150m及以上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航空障碍照明等 | 三个电源供电 |
《电气通规》3.1 《电气标准》3.2 |
一级负荷 | 举例:一类高层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航空障碍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客梯、排水泵、生活给水泵等 | 两个电源供电 | |
二级负荷 | 举例:二类高层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客梯、排水泵、生活给水泵等 | 宜双回路 | |
三级负荷 | 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 | 单电源单回路 |
- 当用电设备总容量≥250kW或变压器容量≥160kVA时,宜以10kV或20kV供电;低于时,可由低压供电。
- 只设变电所:只设一个变电所,将10kV/20kV降为220/380V。适合小型建筑的供电。
- 设高压配电站+变电所:电源进线10kV或20kV,经过高压配电站分出几路分别送到各变电所,变电所将10kV/20kV降为220/380V。适合大中型建筑的供电。
- 正常环境下安全接触最大电压50V;游泳池电气设备线路电压不得超过12V。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30mA。
建筑防雷
外部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内部防雷装置:等电位联结、电涌保护器、屏蔽
防雷类别 | 建筑物举例 | 接闪网网格尺寸 | 引下线根数 | 引下线间距 |
一类 | 炸药工厂仓库 | ≤5m×5m或≤6m×4m | ≥2根 | <12m |
二类 | 特级体育馆 | ≤10m×10m或≤12m×8m | ≥2根 | ≤18m |
三类 | 一般办公楼 | ≤20m×20m或≤24m×16m | ≥2根 | ≤25m |
空调系统选择
系统类型 | 特点 | 适用范围 | |
设备位置 | 全空气定风量 | 优点:设备集中,便于维护管理控制;空调区无噪声。
缺点:风管占用空间较大。 |
大空间;噪声或洁净度标准高的场所。
举例:剧院、体育馆,播音室、医院手术室 |
全空气变风量 | 优点:控制灵活、节能;末端装置无冷凝水。
缺点:投资大、控制复杂。占用空间大,末端装置有噪声。 |
空调区各区负荷变化相差大、部分负荷运行时间较长并要求温度独立控制时。 | |
风机盘管加新风 | 优点:温度单独调节、使用灵活,管道占用空间小。
缺点:不能严格控制室内温湿度,冷却盘管外部因冷凝水而滋生微生物和病菌。 |
空调区较多,建筑层高较低且各区温度要求独立控制。
举例:酒店客房、办公室 |
|
送风方式 | 直流式全新风 | 排风量大于送风量;卫生或工艺要求不允许空气循环使用
举例:厨房 |
|
新风+回风 | 允许采用较大送风温差时,应采用系统简单、易于控制的一次回风式系统;采用下送风方式或洁净室空调系统,允许送风温差小,使用二次回风式系统。 | ||
循环式 |
冷热媒温度要求
类型 | 供水温度 | 供回水温差 |
空调冷媒(冷冻水) | 5℃(一般为7℃) | ≥5℃(一般为5℃) |
空调热媒(热水) | 50-60℃ |
10-15℃ 严寒寒冷≥15℃ 夏热冬冷≥10℃ |
进出风口设置
机械通风进风口,距离室外地面≥2.0m,设于绿化带时≥1.0m。
送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垂直距离≥6.0m,水平距离≥20.0m。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0m。
8.2 设备用房、设施
设备用房
设备用房类型 | 位置 | 设计要求 | |
给排水 | 水泵房及水池 | 地下层 | 设置集水坑与排水槽 |
电气 | 变配电室 | 首层或地下一层,避免最底层。 | 不可开启的高窗自然采光。 |
油寝式变压器室 | 高层主体外,首层靠外墙,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 不开窗。 | |
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 | 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 设置集油坑、集油槽、排烟井、排风井 | |
暖通空调 |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 | 首层或地下一层 | |
常(负)压锅炉房 | 首层或地下一二层、屋顶 | 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与安全出口距离≥6m | |
制冷机房 | 地下室或设备层、屋顶 | ||
空调机房 | 空调层、设备层 |
给排水设施卫生间距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 | 距离化粪池、垃圾堆放点等 | ≥10.0m |
距离污水管、污染物 | ≥2.0m | |
化粪池 | 距取水构筑物 | ≥30.0m |
距建筑物外墙 | ≥5.0m |
8.3 消防设施设置
住宅建筑消防设施应设范围
建筑高度 | 室内消火栓 | 水泵接合器 | 疏散照明 | 应急广播 | 防烟措施 | 疏散指示灯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
≤21m | ||||||||
21m<H≤27m | 可干式 | |||||||
27m<H≤33m | 应设 | 应设 | 应设 | 应设 | ||||
33m<H≤54m | 应设 | 应设 | 应设 | 应设 | 自然 | |||
54m<H≤100m | 应设 | 应设 | 应设 | 应设 | 自然 | 应设 | 应设(公共部位) | |
>100m | 应设 | 应设 | 应设 | 应设 | 机械 | 应设 | 应设 | 应设 |
公共建筑消防设施应设范围
室内消火栓与水泵接合器
建筑类型 |
室内消火栓系统 |
可以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范围 |
高层 | 全部应设 | ≤5层(小型公建可以直接铺设水带连接1消防车供水) |
单多层 | V>5000m³的交通等候、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照料、图书馆 | |
特甲等剧场
>800座的剧场电影院 >1200座的体育馆 |
||
>15m或>10000m³的其他建筑(办公楼、教学楼) | ||
地下、半地下 | 全部应设 | ≤2层且≤1万㎡ |
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类型 | 自动灭火系统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一类高层 | 全部应设 | 全部应设 | |
二类高层 | 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歌舞娱乐场所;中庭回廊(卫生间、前室不用) | >50㎡可燃物库房 >500㎡的营业厅 | 特、甲等剧场,>1500座剧场,>2000座会堂,>3000座体育馆
>1500㎡(一层)/3000㎡(总)的人员密集场所(商展财运)、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 老年照料设施、大中型幼儿园、>50万册的图书馆,珍藏馆,重要档案馆; 歌舞娱乐场所;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
单多层 | 特、甲等剧场,>1500座剧场,>2000座会堂,>3000座体育馆,>5000人体育场的室内休息室与器材室;
>1500㎡(层)/3000㎡(总)的办公楼(设中央空调)、展览、商店、餐饮、旅馆、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 >3000㎡(总)的办公楼(设送回风管道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 老年照料设施、大中型幼儿园、>50万册的图书馆; >300㎡(层)或位于4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 |
||
地下、半地下 |
以上建筑的地下室 歌舞娱乐场所 |
以上建筑的地下室 歌舞娱乐场所,>500㎡的商店 |
消防设施布置要求
消防设施类型 | 布置要求 | |
暖通 | 排烟口 |
需要排烟的场所:地上>100㎡的房间;地下或无窗>50㎡房间;中庭;>20m的疏散走道。 排烟口数量与位置要求: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距安全出口≥1.5m。尽端式≤30m;环形走道间距≤60m。 |
排烟管道防火阀(280℃) |
|
|
空调风管防火阀(70℃) |
|
|
给水 | 室内消火栓 |
数量与位置要求:同一平面≥2个(公建、一类高层住宅);消防电梯间前室设置1个(计入使用数量);消防栓间距≤30m。 |
喷淋喷头 |
数量与位置要求:间距3.6m,(L-3.6)÷3.6;★空调机房、★排烟机房要设置。楼梯间、配电室、水泵房、消控室不设置。 |
|
电气 | 火灾探测器(感烟) |
数量与位置要求:探测器间距≤15.0m;单只保护范围≤60㎡;卫生间不用设置。 |
应急照明 |
疏散照明(逃):疏散避难空间;地上>200㎡的房间;地下>100㎡的房间。出口顶部、墙面上部或者顶棚上;数量满足照度要求。 备用照明(救):火灾时需要继续正常工作的部位,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墙面上部或者顶棚上;数量满足照度要求。 |
|
安全出口标志 | 疏散楼梯间、前室的疏散门上方。 | |
疏散方向指示 |
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疏散走道; 指示灯间距≤20m,袋形≤10m,转角≤1m;安装高度≤1.0m |
防火门级别
甲级(1.50h)
- 防火分区相关: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的门;防火分区开向避难走道的前室的门;与中庭相连的门;
- 设备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空调排烟送风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
乙级(1.00h)
- 疏散相关:封闭楼梯间的门;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 消防控制室门;排烟、送风管道井检修门;生活水泵房
丙级(0.50h)
-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9.0 通用设计
9.1 建筑面积控制
防火分区
建筑类别 | 每个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 ||
无自动灭火系统 | 有自动灭火系统 | ||
高层 | 一般高层建筑 | 1500 | 3000 |
高层汽车库 | 2000 | 4000 | |
高层商业 | — | 4000 | |
单、多层(一、二级) |
一般多层建筑 多层商业 多层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 |
2500 | 5000 |
单层汽车库 | 3000 | 6000 | |
单层或仅首层的商业 | — | 10000 | |
半地下、地下 | 一般建筑 | 500 | 1000 |
设备用房 | 1000 | 2000 | |
地下商业 | — | 2000 | |
地下汽车库 | 2000 | 4000 |
- 商店放宽条件:①设置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②采用A或B1级装修材料;
- 裙房: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
- 敞开楼梯间: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上下层不算连通;
- 复式汽车库: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减少35%。
人防地下室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划分
工程类型 | 医疗救护工程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人员掩蔽工程 | 配套工程 | |
队员掩蔽部 | 装备掩蔽部 | ||||
防护单元 | ≤1000㎡ | ≤4000㎡ | ≤2000㎡ | ≤4000㎡ | |
抗爆单元 | ≤500㎡ | ≤2000㎡ | ≤500㎡ | ≤2000㎡ |
- 上部建筑≤9层的防空地下室应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 上部建筑≥10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10层,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 多层乙类、多层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防烟分区
空间净高H(m) | 最大允许面积(㎡) | 长边最大允许长度(m) |
H≤3.0 | 500 | 24 |
3.0<H≤6.0 | 1000 | 36 |
H>6.0 | 2000 | 60m;有自然对流条件时75m |
- 公共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9.2 高度与层数控制
建筑层数控制
-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在3层以上;
- 小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4层以上;
- 中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5层以上。
9.3 楼梯与出入口
安全出口
- 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 安全出口宽度:非首层≥0.9m,首层≥疏散楼梯宽度;宿舍、商店、影剧院、体育馆≥1.4m;
- 首层: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确实有困难,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 防护挑檐: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1.0m的防护挑檐;
无障碍出入口
最大坡度 | 坡道 | 《无障碍通规》2.4、2.3 |
1:20 | 平坡出入口 | |
1:12 |
坡段高度≤750(≤9000) 平台长度≥1500 净宽≥1200 扶手(高度>300时) |
|
1:10 | 高度≤150(1500) |
总疏散宽度计算
使用人数确定(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商店营业厅(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30%确定) |
地上≥4层 | 0.30~0.42人/㎡ |
地上3层 | 0.39~0.54人/㎡ | |
地上1~2层 | 0.43~0.60人/㎡ | |
地下1层 | 0.60人/㎡ | |
地下2层 | 0.56人/㎡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录像厅 | 1.00人/㎡ |
其他 | 0.50人/㎡ | |
展览厅 | 0.75人/㎡ |
一般公建每层疏散宽度计算
地上楼层 | 1~2层 | 0.65m/百人 |
3层 | 0.75m/百人 | |
≥4层 | 1.00m/百人 | |
地下楼层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 0.75m/百人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 1.00m/百人 |
剧场、电影院、礼堂疏散宽度计算
观众厅座位数(座) | ≤2500 | ≤1200 |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
疏散部位 | 门和走道 |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
0.65m/百人 0.75m/百人 |
0.85m/百人 1.00m/百人 |
楼梯 | 0.75m/百人 | 1.00m/百人 |
体育馆疏散宽度计算
观众厅座位数范围(座) | 3000~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
疏散部位 | 门和走道 | 平坡地面 | 0.43m/百人 | 0.37m/百人 | 0.32m/百人 |
阶梯地面 | 0.5m/百人 | 0.43m/百人 | 0.37m/百人 | ||
楼梯 | 0.5m/百人 | 0.43m/百人 | 0.37m/百人 |
- 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按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规定计算。
- 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出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
楼梯尺寸
梯段宽度
宽度 | 疏散净宽度 |
≥1.4m | 商业、影剧院、礼堂、展览厅、候车厅 |
≥1.3m | 高层医疗;主楼梯≥1.65m,平台≥2.0m |
≥1.2m | 高层公建;宿舍、托幼、中小学、办公、体育馆 |
≥1.1m | 住宅;多层公建、汽车库 |
≥1.0m | 住宅(≤6层) |
- 一般公建按0.55m/每股人流;中小学校0.60m/每股人流。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
踏步尺寸
楼梯类别 | 最小宽度(g) | 最大高度(r) | 步距(2r+g) | |
住宅 | 住宅公共 | 260 | 175 | 610 |
住宅套内 | 220 | 200 | 620 | |
宿舍 | 小学宿舍 | 260 | 150 | 560 |
其他宿舍 | 270 | 165 | 600 | |
老年人建筑 | 住宅建筑 | 300 | 150 | 600 |
公共建筑 | 320 | 130 | 580 | |
托儿所、幼儿园 | 260 | 130 | 520 | |
小学 | 260 | 150 | 560 | |
人员密集、大中学 | 280 | 165 | 610 | |
其他建筑 | 260 | 175 | 610 | |
超高层核心筒 | 250 | 180 | 610 | |
检修、内部服务 | 220 | 200 | 620 |
疏散楼梯形式确定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 | 楼梯形式 | ||
H>100m | 防烟楼梯间(应机械) | ||
33m<H≤100m | 防烟楼梯间(可自然) | ||
21m<H≤33m | 未采用 | 封闭楼梯间 | |
采用乙级防火户门 | 开敞楼梯间 | ||
H≤21m | 与电梯井相邻 | 未采用 | 封闭楼梯间 |
采用乙级防火户门 | 开敞楼梯间 | ||
不与电梯井相邻 | 开敞楼梯间 |
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与功能 | 楼梯形式 | ||
H>50m | 防烟楼梯间(应机械) | ||
32m<H≤50m | 防烟楼梯间(可自然) | ||
24m<H≤32m | 封闭楼梯间 | ||
H≤24m | >5层 | 封闭楼梯间 | |
≤5层 | 医、旅馆、游艺场所、商业、图书馆、会展 | 封闭楼梯间 | |
其他功能或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教学、宿舍、普通办公建筑) | 开敞楼梯间 | ||
地下、半地下 | H≤10m且≤2层 | 封闭楼梯间 | |
H>10m或>2层 | 防烟楼梯间 |
高层裙房采用封闭楼梯。与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可单独确定。
防烟窗设置
最高部位≥1.0㎡,每5层内≥2.0㎡。自然通风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机械加压送风设置固定窗。
自然通风,独立前室≥2.0㎡,共用、合用前室≥3.0㎡。
允许只设1个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建筑
住宅
H≤27m(多层) |
S≤650㎡ | 最大疏散距离Lmax≤15m |
27<H≤54m(二类高层) |
最大疏散距离Lmax≤10m |
公共建筑
层数与功能 | 面积 | 使用人数 |
局部升高层数≤2层 | S≤200㎡/层 | ∑P≤50人 |
层数≤3层(除幼、老、医外) | S≤200㎡/层 | P2+P3≤50人 |
单层(除幼外) | S≤200㎡/层 | ∑P≤50人 |
地下、半地下(除歌舞娱乐场所外) | S≤50㎡ | ∑P≤15人 |
地下、半地下设备间 | S≤200㎡ |
9.4 电梯
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应设范围
数量
每个防火分区≥1台
电梯候梯厅深度
布置方式 | 住宅 | 公建 | 病床 |
单台 |
≥B 且≥1.5m |
≥1.5B 且≥1.8m |
≥1.5B |
多台单侧 |
≥Bmax 且≥1.8m |
≥1.5Bmax 且≥2.0m;4台时,≥2.4m |
≥1.5Bmax |
多台双侧 |
≥Bmax之和 且<3.5m |
≥Bmax之和 且<4.5m |
≥Bmax之和 |
电梯轿厢规格
无障碍轿厢 | 最小深度 | 最小宽度 | 《无障碍通规 》2.6.2 | |
乘轮椅者使用 | 1.40m | 1.10m | ||
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担架的轿厢 | 宽边进 | 1.50m | 1.60m | |
深轿厢 | 2.10m | 1.10m |
9.5 前室
前室面积要求
前室类型 | 前室面积 | ||
单独前室 | 住宅防烟楼梯 | ≥4.5㎡ | |
公建防烟楼梯 | ≥6.0㎡ | ||
消防电梯 | ≥6.0㎡ | ||
合用前室 | 住宅 | 二合一 | ≥6.0㎡ |
剪刀共用防烟梯+消防电梯(三合一) | ≥12㎡ | ||
公建 | 二合一 | ≥10㎡ |
- 合用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前室防烟设计
住宅 | 公建 | 防烟设计 |
33m<H≤100m | 32m<H≤50m |
|
H>100m | H>50m | 应机械 |
9.6 房间与通道
通道宽度
建筑类别 | 疏散走道宽度 | ||
单面布房 | 双面布房 | ||
托幼生活用房 | ≥1.8m | ≥2.4m | |
中小学教学用房 | |||
通廊式宿舍 | ≥1.6m | ≥2.2m | |
办公 | 走道≤40m | ≥1.3m | ≥1.5m |
走道>40m | ≥1.5m | ≥1.8m | |
高层医疗建筑 | ≥1.4m | ≥1.5m | |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1.3m | ≥1.4m | |
其他疏散走道 | ≥1.1m |
医院 | 推床的通道 | ≥2.4m |
单侧候诊 | ≥2.4m | |
两侧候诊 | ≥3.0m | |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 | 室外疏散通道 | ≥3.0m |
室内疏散通道 | 计算确定且≥1.4m | |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 | ≥1.0m | |
观众厅内边走道 | ≥0.8m |
无障碍通道
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无障碍通道 | ≥1800(两辆轮椅通行) | 《无障碍通规》2.2 |
无障碍通道 | ≥1200(轮椅+侧身) | |
自动门 | ≥1000 | |
检票口、结算口、房门、电梯门 | ≥900(轮椅通行) |
最大疏散距离(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
建筑类别(耐火等级:一、二级) | 两口之间 | 袋形或尽端 |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房间内疏散距离>22/20m时) | 10m | |
高层病房 | 24m | 12m |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 | 25m | 20m |
高层医、旅、展、教 | 30m | 15m |
单多层医疗建筑 | 35m | 20m |
单多层教学建筑 | 35m | 22m |
一般高层 | 40m | 20m |
一般单多层 | 40m | 22m |
- 敞开式外廊的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 楼梯间为敞开式,距离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两口之间)2m(袋形或尽端)。
-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房间内→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袋形走道“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最大距离要求。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最大疏散距离(房间内→疏散门)
建筑类别(耐火等级:一、二级)
最大距离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m
高层病房
12m
高层旅、教、医
15m
单多层老幼医、一般高层
20m
一般单多层
22m
厅堂、开敞式办公
30m(37.5m)
地下车库
45(60m)
允许只设1个疏散门的房间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房间类别 | 允许设1个门的条件 | |
非走道尽端 | 托幼老 | S≤50㎡ |
医、教 | S≤75㎡ | |
其他 | S≤120㎡ | |
走道尽端 |
除托幼老 |
S≤50㎡,门净宽≥0.9m S≤200㎡,门净宽≥1.4m,Lmax≤15m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S≤50㎡,∑P≤15人 | |
地下、半地下设备间 | S≤200㎡ | |
地下、半地下普通房间 | S≤50㎡,∑P≤15人 |
房间疏散门宽度
房间疏散门 | 宽度 |
商业、影剧院、礼堂、展览厅、候车厅、走道尽端只设一门的房间 | ≥1.4m |
托幼生活用房 | ≥1.2m |
医院、学校、办公 | ≥1.0m |
其他 | ≥0.9m |
房间面积控制
地下一层或者地上四层及以上 | 老年人照料设施公共用房 | S≤200㎡且∑P≤30人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S≤200㎡ | |
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商业服务网点 | S≤200㎡ | |
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分隔单元 | S≤300㎡ | |
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单个商铺 | S≤300㎡ |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50㎡ 托幼老只设1个疏散门;地下或无窗需要排烟
75㎡ 医、教
100㎡ 地下房间需要疏散照明;地上需要排烟
120㎡ 一般房间只设1个疏散门
200㎡ 地上房间需要疏散照明
9.7 其他
卫生间平面尺寸
厕所隔间(外开) | 蹲便器 | 0.9×1.2 |
坐便器 | 0.9×1.3 | |
厕所隔间(内开) | 蹲便器 | 0.9×1.4 |
坐便器 | 0.9×1.5 | |
医院患者专用厕所隔间(外开) | 1.1×1.5 | |
无障碍厕所(外开) | 1.5×2.0(不应小于1.0×1.8) | |
淋浴隔间(外开) | 1.0×1.2或1.1×1.1 | |
淋浴隔间(设更衣凳) | 1.0×(1.0+0.6) |
一个人通行宽度 | 0.55m |
端盆通行宽度 | 0.70m |
洗漱前后宽度 | 0.55m |
洗漱左右宽度 | 0.70m |
卫生间开间(双侧外开隔间) | 3.9m |
卫生间开间(双侧内开隔间) |
4.2m |
临空防护设计
防护设置范围 | 临空高度>0.70m | |
可踏部位(起算点) | W≥220mm,且H≤450mm | |
垂直杆件净间距 | ≤110mm (托幼≤90mm) | |
防护高度 | 不可踏凸窗护栏 | ≥ 0.60 m |
一般公建临空窗台 | ≥ 0.80 m | |
中小学、托幼、居住建筑临空窗台 室内楼梯:梯段及长度≤0.50m的水平段护栏 可踏凸窗护栏 |
≥ 0.90 m | |
临空高度<24m的护栏 | ≥ 1.05 m | |
临空高度≥24m的护栏
中小学护栏 |
≥ 1.10m | |
上人屋面护栏
公建临开敞中庭护栏 学生宿舍护栏 |
≥ 1.20 m | |
托幼建筑护栏 | ≥ 1.30 m |
无障碍扶手设计
设置范围 |
H>300mm且i>1/20的坡道 ≥3级的台阶和楼梯 |
《无障碍通规 》2.3.4 《无障碍通规 》2.7.2 |
单层扶手高度 | 850-900mm | 《无障碍通规 》2.8 |
双层扶手的下层高度 | 650-700mm | |
内侧与墙面的距离 | ≥40mm | |
端点水平延伸 | ≥100mm | |
末端向墙面或向下延伸 | ≥100mm |
10.0 特定功能设计
10.1 人防地下室
人防地下室级别与类别
核武器抗力级别 | 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 防化类别 | 功能类别 |
核4级 核4B级 核5级 核6级 核6B级 |
常5级 常6级 |
甲类 乙类 |
指挥工程 医疗救护工程 防空专业队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 配套工程 |
人防地下室区域划分
类别 | 主体要求防毒 | 主体允许染毒 | ||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 |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 | |||
主体 | 清洁区 |
防护单元 抗爆单元 辅助用房 |
染毒区 |
防护单元 抗爆单元 辅助用房 |
最里面一道密闭门 | 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 | |||
口部 | 染毒区 |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
室外 | 室外通道、楼梯间、竖井 |
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 | ||||
室外 | 室外通道、楼梯间、竖井 |
人防地下室战时出入口
- 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设置为战时主要出入口。(甲、乙类中较Low级别的,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利用室内出入口);人员隐蔽与物质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共设室外出入口;
- 战时人员出入口最小宽度
工程类别 | 门洞 | 通道 | 楼梯 | ||
净宽 | 净高 | 净宽 | 净高 | 净宽 | |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 | 1.0m | 2.0m | 1.5m | 2.2m | 1.2m |
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 | 0.8m | 2.0m | 1.5m | 2.2m | 1.0m |
- 甲类的主要出入口还需要考虑地面建筑倒塌范围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 地面建筑结构类型对应倒塌范围 | |
砌体结构 | 钢筋混凝士结构、钢结构 | |
4、4B | 建筑高度 | 建筑高度 |
5、6、6B | 0.5倍建筑高度 | 5.00m |
人防地下室构造要求
净高 | 至顶板结构底面 | ≥2.40m |
至梁底、管底 | ≥2.00m;车高+0.2m | |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底面限值 | 甲类,上部结构钢筋混凝土 | 不得高出 |
核5级甲类,上部结构砌体 | ≤0.50m(临战覆土) | |
核6、6B级甲类,上部结构砌体 | ≤1.00m | |
乙类 | ≤1/2净高 | |
顶板、外墙、临空墙防护厚度 | 甲类 | 按上部建筑、海拔、剂量限制、抗力级别等确定 |
乙类、核6、6B甲类 | 钢筋混凝土≥250mm | |
防护单元隔墙 | 甲类 | 满足抗力要求 |
常5级乙类 | 钢筋混凝土≥250mm | |
常6级乙类 | 钢筋混凝土≥200mm | |
防护单元连通口 |
双侧设防护密闭门; 门框墙厚度≥500mm |
|
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 |
甲类按抗力级别确定; 乙类0.03Mpa |
|
抗暴单元隔墙 | 平时施工 |
混凝土≥250mm; 钢筋混凝土≥120mm |
临战构筑 |
预制钢筋混凝土墙≥120mm; 沙袋梯形断面1.8m,500mm |
|
防爆单元连通口 | 挡墙延伸宽度≥门洞净宽 | |
染毒区域清洁区之间密闭隔墙 |
钢筋混凝土≥200mm; 染毒区一侧水泥砂浆抹光 |
- 顶板防护厚度不足时按厚度差的1.4倍覆土;
- 临空墙用砌体加厚时:实心砖1.4倍,空心砖2.5倍。
10.2 地下车库
停车库人员安全出口设计
停车数量(辆) | 总建筑面积(m²) | 防火分类 | 人员安全出口 |
≤50 | ≤2000 | Ⅳ | ≥1 |
51~150 | 2000~5000 | Ⅲ | 每个防区分区≥2个 |
151~300 | 5000~10000 | Ⅱ | |
>300 | >10000 | I |
停车库汽车疏散出口设计
停车数量(辆) | 防火分类 | 建筑规模 | 汽车疏散出口(间距>15m)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数量 | 宽度 | 数量 | 宽度 | |||
≤25 | Ⅳ | 小型 | ≥1 | 4m | ≥1 | 4m |
25~50 | ≥1 | 7m | ≥1 | 7m | ||
51-100 | Ⅲ | 中型 | ≥1 | 7m | ≥1 | 7m |
101~150 |
≥1 地上 |
7m |
≥1 地上 |
7m | ||
≥2 地下 |
4m+4m |
≥2 地下 |
4m+4m | |||
151~300 | Ⅱ | ≥2 | 4m+4m | ≥2 | 4m+4m | |
301~500 | I | 大型 | ≥2 | 4m+4m | ≥2 | 7m+4m |
501~1000 | ≥2 | 4m+4m | ≥2 | 7m+7m | ||
>1000 | 超大型 | ≥3 | 4m+4m+4m | ≥3 | 7m+7m+4m |
地下车库坡道式出入口设计
坡道净宽 | 直线单行 | ≥3.0m |
直线双行 | ≥5.5m | |
曲线单行 | ≥3.8m | |
曲线双行 | ≥7.0m | |
纵坡坡度(i) | 直线坡道 | ≤15% |
曲线坡道 | ≤12% | |
缓坡长度 i>10%时设置 |
直线缓坡 | ≥3.6m |
曲线缓坡 | ≥2.4m | |
缓坡坡度 | 1/2 i | |
曲线车道内半径 | α≤90° | ≥4.0m |
90°<α<180° | ≥5.0m | |
α≥180° | ≥6.0m | |
出入口缓冲段 | 连接基地道路缓冲长度 | ≥5.5m |
连接城市道路缓冲长度 | ≥7.5m | |
连接处转弯半径 | ≥5.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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